总第49期 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

编者按

2022年新年伊始,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上海《合规指引》”)。仅在两个月前的2021年11月2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制定并印发《明星商业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浙江《合规指引》”)。本期专题对上海《合规指引》进行深度解读,并对两份合规指引进行了亮点总结与对比,为广告代言活动所涉类型主体提供合规参考。

文件详解

一、代言人合法代言的各地规范现状

(一)浙江、上海出台代言合规规范 

(二)明星代言将受到严格监管 

(三)金融、游戏等特殊行业领域代言监管完善 

二、广告代言涉及难点分析与监管趋势

(一)广告发布者的认定——无相反证据证明,推定明星账号发布行为系明星个人,即使账号非明星亲自运营 

(二)广告代言行为的认定——合同中明确约定非代言并不能当然排除代言的认定 

(三)违法行为的认定——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代言人的双重身份竞合 

(四)违法所得的认定——参照广告收入占当月收入的比例,从当月税后收入中计算得出 

(五)监管趋势分析 

三、从典型案件看代言雷区

案例1:十岁以下代言人的禁止:知名童星岁未明确宣称代言人仍认定构成代言行为——彪马(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案例2:医疗类广告不得使用代言人进行宣传——上海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四、大数据维度下代言风险宏观概览

根据大数据初步统计,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违法案件数量2021年6起,2020年26起,2019年74起,2018年51起。 

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违法案件数量,2021年14起,2020年55起,2019年45起,2018年42起,2017年36起,2016年17起,2015年2起,呈现逐年增长趋势。 

利用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违法案件数量2021年2起,2020年24起,2019年71起,2018年 52起。 

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使用代言的广告中作推荐、证明违法案件数量2021年149起,2020年175起,2019年209起,2018年74起,2017年78 起,2016年 56起,2015年5起。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违法案件数量2021年37 起,2020年 50起,2019年34起,2018年13起,2017年19起,2016年3起,2015年2起。 

教育、培训广告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违法案件数量2021年167起,2020年125起,2019年 153起,2018年82起,2017年61起,2016年28起,2015年7起。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违法案件数量2021年264起,2020年 235起,2019年240起,2018年169起,2017年167起,2016年189起,2015年8起。 

对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的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违法案件数量2021年18起,2020年10起,2019年23起,2018年 13起,2017年16 起,2016年23起。 

五、代言人全流程合规指引

(一)商家视角下商品代言全流程合规注意事项 

(二)明星艺人等接受代言注意事项 

六、广告代言人舆论风险防范合规要点

代言人以其自身知名度或商业价值为广告提供实用担保和保证,如果代言的商品或服务出现问题,直接影响到代言人的形象;如果代言人出现负面新闻,也将影响所代言商品的评价和销量,所以在选择代言人或代言人选择代言广告时应充分考虑法律合规、社会评价等因素。代言人选择尤其是在国家对失德艺人严厉打击的背景下必须极其慎重,对于品牌方而言,有如下建议:

(一)明星声誉受损取决因素众多合同中务必谨慎 

(二)合同措辞十分重要,泛泛的表述风险极高

倘若协议中采用较为泛泛的表述试图将全部情形纳入品牌方有单方解除权的范畴,不仅对于特定情形是否能被涵盖可能会有争议,在前期合作商谈阶段,也可能为双方的合作造成障碍。

代言合同中具体的措辞表述就显得至关重要。在确实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倘若代言合同中对于明星确保品行端正的义务有着明确的约定,没有对具体的情形进行充分的详细列举,品牌方也可以考虑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4项“当事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来行使法定解除权,即艺人陷入负面舆论危机,不仅会影响代言产品的销售,更会使得品牌声誉受损,但在该等情形下,品牌方举证义务较重,需要充足证据压实“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从而达成解约目的。因此,务必重视代言合同中具体措辞。

1、增设“道德条款”,包括对其近亲属、粉丝团体、队友等人的约束 

2、列举加概括方式详尽全面覆盖代言人及相关主体可能出现的负面行为 

3、在合同条款中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4、要求代言明星出具书面承诺函,约定连带责任 

(三)签约艺人的其他合同风险和法律风险全流程体系的建议参考

1、代言的前期洽谈:事前筛查合规风险 

2、代言的合同拟定签订:有效控制合规风险 

3、代言的履行跟踪及明星代言人负面舆论危机的应对:合规风险防范监控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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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亮点

亮点一:代言人及代言活动界定

我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份指引在《广告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又做了进一步细化与澄清:

(1)两份指引都对个人代言人范围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除常见的演艺明星外,个人代言人还包含“知名文艺工作者、知名体育工作者、专家学者、网红”等 “知名度较高”的主体。

(2)上海《合规指引》进一步明确了“非个人代言”的情况,包括“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一规定也符合商业广告代言中的实践操作。

(3)同时,相较于浙江《合规指引》上海《合规指引》更为具体、细致地罗列了实践中可能存在争议的情况。比如将 “广告主及其工作人员对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证明”,以及“广告中没有标明身份,公众也难以辨别其身份”这两种情况明确规定,不属于广告代言的范畴。并且,也明确指出以“××体验官”等进行推荐证明,不会改变广告代言人的身份特征。

结合两份指引,我们总结构成广告代言人的核心要素包括:

- 主体的知名度 

- 是否标明身份 

- 是否属于推荐、证明 

- 除外情形 

亮点二:代言活动及代言资格“负面清单”

两份指引都对代言活动及代言资格作出要求,延续了《广告法》以及其他特别法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提出“负面清单”。

对于代言活动,两份指引都对“正确导向”提出了要求,包括不得歪曲历史事实、侮辱诽谤英雄烈士、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

对于代言资格,除了《广告法》既有的关于代言虚假广告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以及未满十周岁的红线的负面清单外,两份指引还提及了失德艺人的情形。 

同时“负面清单”的敞口表述也给品牌方和艺人方划下了红线。 

亮点三:各主体于各环节的合规义务

各主体的义务涵盖前、中、后多个环节。具体而言:

1、广告主 

2、代言人 

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商业广告活动:合规势在必行 [张逸瑞、冯宝宝,金杜律师事务所]

一、明确网络主播的广告代言人责任 

二、明确明星综艺节目植入广告应履行广告代言人责任 

三、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担任商业广告代言人 

四、明确列举广告代言活动负面清单 

五、不得代言无法实质性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广告 

六、广告活动审查及记录留存 

七、双向选择需谨慎 

八、确认单方停止代言活动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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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对比

虽然两份指引不具有强制性,但由于该等指引均规定了具体实操内容,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尤其是将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活动过程中予以参照。同时,即使在上海、浙江省之外的其他地区,也可以特别关注两份指引的共性要求。

版块 共性要求 浙江合规指引 上海合规指引
代言人范围 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作为广告代言人;
因代言虚假广告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不能作为广告代言人;
“知名度较高”主体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证明的代言行为属于代言人
失德明星应当主动拒绝参与广告代言活动;
知名的文艺、体育工作者或专家学者参加代言活动还需要遵守所在组织的相关管理制度
将不能进行广告代言的群体从自然人扩展到法人或其他组织;
增加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自然人不得作为商业广告代言人
代言活动负面清单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教育、培训广告、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不得利用相关领域专业人士进行推荐证明
增加不得在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综艺节目等形式变相发布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 禁止代言的医疗类增加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也不得进行广告代言;
规定了食品广告不得利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向消费者推荐;
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在商业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
增加了广告代言人因自身条件所限,无法实质性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广告、违背真实体验感受或者公众基本常识的广告不得进行代言;
加入兜底条款,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如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广告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广告,以及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不得进行代言
广告代言人及其经纪公司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等规定、坚持正确导向、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要求;
应当进行广告内容的审查;
应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审视代言对象(对广告主和广告品类的审核)并评估风险;
维护自身权益,发现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超越范围使用代言人名义或作虚假推荐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配合有关机关和社会的工作和监督
广告内容审查部分主要强调广告的设计文案是否真实、表现健康、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代言;
增加要求代言人应避免象征性使用或者以亲友等其他人的使用感受代替明星本人实际体验;
增加明星应确保其代言身份真实、坚持正确价值导向并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公序良俗;
增加规定明星如果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构成商业广告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代言商业广告期间,明星应对所代言企业及代言商品或服务予以跟踪关注,如代言企业出现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代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及时核实评估后,视情况采取解除代言合同、发表个人声明等补救措施;
代言商业广告期间,明星如出现不当言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偷税漏税、涉嫌犯罪等较大负面事件,继续代言容易造成更大社会不良影响,应主动协商代言企业解除代言合同、停止广告代言
增加明确内容审查需要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类进行审查,确定广告主的合法经营资格、不得代言相关规定禁止的商品或服务;
增加要求代言人如果发现或者怀疑商品、服务涉嫌假冒伪劣的,要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可拒绝代言,并报告有关部门;
规定进行广告活动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健全管理制度、履行社会责任
广告主的义务 浙江合规指引并没有篇章单独约束广告主的义务,上海合规指引对此部分在第五点进行了总结 / 慎重选择代言人;
选择适合产品或服务宣传的代言人;
如实向广告代言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全面的信息并提供商品或服务给代言人进行使用;
及时处置违法代言,发现广告代言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进行停播、撤回等处理;
规定进行广告活动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健全管理制度、履行社会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义务 浙江合规指引并没有篇章单独就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的义务进行规定,上海合规指引对此部分在第六点进行了总结 / 建立台账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代言人的身份证明、授权证明以及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证明文件;
查验相关证明,确保代言人使用过商品或接受过服务,且该使用体验与广告宣传内容一致;
及时处置违法违规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代理、发布代言广告时,发现广告代言人发生违法犯罪、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代言的情形,可及时采取措施,会同广告主停止发布相关广告,并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
规定进行广告活动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健全管理制度、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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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合规要点表

 
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要点表(广告主版)
阶段 合规板块 具体合规及其他关注要点
前期(背景调查与代言人选择) 代言人资格及背景调查 • 是否满10周岁
• 是否因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
• 是否存在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
• 是否曾发生违法犯罪、违反公序良俗行为、发表敏感言论等不当言行;视情况调查代言人粉丝、近亲属的不当言行情况(背景调查重点)
其他 • 是否适合代言产品,例如是否可以实际使用代言产品
中期(合同签订) 签约主体 • 如经纪公司代理,该经纪公司是否获得授权、艺人是否存在潜在经纪合同争议以及是否出具了授权委托书
• 建议艺人共同签署代言合同
合同约定 重点关注条款包括:
• 代言范围(代言产品、代言期限、代言期限)
• 代言活动(工作日安排、媒体发布、物料拍摄等)
• 宣传制品使用约定
• 竞品排他条款
• 承诺保证条款(特别关注言行条款、代言人资质等)
• 代言人其他义务(亲身使用代言产品)
• 合同中止情形(视情况考虑,如代言怀孕、疾病、艺人舆论危机)
• 合同提前解约情形(关注艺人负面舆论事件、艺人违反竞品排他条款等情形)
• 违约责任(关注艺人负面舆论事件、艺人违反竞品排他条款等重大违约情形)
后期(履行与管理) 代言人使用 • 向代言人寄送产品,并要求代言人留存代言使用证据(使用过程、使用效果等)
• 代言人需要发布使用宣称的,对内容进行审核
广告内容核查 • 遵守《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包括是否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是否“导向正确”等
• 艺人提供直播服务的,对直播活动全程进行合规把控
跟踪履行情况与代言人状态 • 代言人是否完整履行合同约定的代言活动等约定
• 代言人是否违反竞品条款
• 代言人是否存在不当言行或其他可能影响代言的舆情
• 代言人的自身情况(如生理状态)是否适合持续代言
舆情应对与报告 • 出现舆情后,重点关注:负面舆论的规模及热度;权威媒体的报道;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以及同行业者采取的措施
• 及时与艺人协商解决;必要时采取司法措施
• 代言人发生违法犯罪、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代言的情形,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


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要点表(广告代言人版)
阶段 合规板块 具体合规及其他关注要点
前期(背景调查与合作选择) 品牌及代言产品 • 广告主是否已经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 代言产品是否在“负面清单”内或者是否受到特殊限制,是否满足合法合规要求(如产品质量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完成所需的备案/审批);涉及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如: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债券基金、投资理财、招商加盟等)的广告代言,进行风险评估
• 品牌与产品的声誉及信用情况,是否出现负面事件(如是否涉及敏感政治言论,是否涉及严重失信,代言产品是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等)
其他 • 是否适合代言产品(年龄、性别等)
• 是否违反己方在先的合同限制(如竞品排他条款)
中期(合同签订) 签约主体与资质 • 对方签约主体是否可以代表品牌
• 审核备案代言品牌商标注册证、代言产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合同约定 重点关注条款包括:
• 代言范围(代言头衔、代言产品、代言期限、代言期限)
• 代言活动(工作日安排、媒体发布、物料拍摄等)
• 宣传制品使用约定
• 竞品排他条款
• 承诺保证条款(特别关注品牌言行条款、产品资质等)
• 合同提前解约情形(关注品牌舆论事件、品牌超范围使用宣传制品、产品质量问题等情形)
• 违约责任(关注品牌舆论事件、品牌超范围使用宣传制品、产品质量问题等情形)
后期(履行与管理) 代言人使用 • 要求品牌寄送产品,并留存代言使用书面记录
• 如产品使用宣称由品牌提供的,需与结合个人使用体验判断真实性
广告内容核查 • 遵守《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包括是否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是否“导向正确”等
• 核查广告中出现的专利证号、引证数据等的依据文件
跟踪履行情况与品牌状态 • 品牌是否按照约定进行宣传(是否存在超期限、超范围使用宣传制品的情形)
• 消费者对代言产品的反馈等
• 品牌是否存在不当言行或其他可能影响代言的舆情


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要点表(广告发布者/经营者版)
阶段 合规板块 具体合规及其他关注要点
前期(广告发布合同) 合同约定 重点关注条款包括:
• 广告内容发布(发布时限、发布渠道等)
• 广告内容及证明材料的提供与审查(广告主对产品、内容的合法合规承诺)
• 费用支付
• 违约责任(关注广告内容违法违规等情形)
中后期(广告发布管理) 建立台账档案 • 广告代言人身份证明,广告代言人授权证明以及广告代言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证明文件
广告内容核查 • 查验代言广告证明文件
• 遵守《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包括是否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是否“导向正确”等
涉嫌违法违规代言广告应对与报告 • 出现违法违规情形会同广告主停止发布相关广告,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
• 配合主管部门的调查(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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