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48期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编者按

我国第一部以算法推荐服务为规制对象的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下称“《算法规定》”)正式出台,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根据2022年2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上线的通告》,3月1日起,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本期专题将从《算法规定》的适用范围、算法规范、用户权益保护、特殊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合规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维度进行解读,为企业探索算法监管下的合规之路提供思路。

文件详解

一、适用范围

《算法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下称“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形,算法推荐技服务主要包括如下五种类型:

算法类型 应用场景 场景举例
生成合成类 该类算法将视频、图片、文字、语音等文件自动进行合成,并将生成内容发布到互联网平台。 1.自动写稿机器人,如互联网医疗通过数据分析形成诊断结果;
2.虚拟博主;
3.AI换脸程序
个性化推送类 该类算法通过识别用户不同的兴趣、喜好、习惯等,形成该用户的个性化属性标签,以此向用户自动推送经过精准匹配的相关互联网信息内容。 1.个性化广告推荐;
2.首屏、精选新闻、消息个性化推荐
排序精选类 该类算法将信息按照一定方式进行排序,并按照该排序向用户展示排序结果。 1.搜索引擎推荐搜索结果排序;
2.广告推荐排序;
3.网站推荐浏览咨询排序;
4.操纵榜单
检索过滤类 该类算法通过建立内容索引树等方式,对内容进行检索、过滤,形成用户偏好的结果。 1.关键词过滤;
2.搜索引擎;
3.自动识别敏感字词;
4.屏蔽信息、过度推荐
调度决策类 该类算法按照系统的资源分配策略,通过判断多维度的影响条件因素自动提供最优路线或者最短时间等决策结果信息。 1.路线规划;
2.劳动报酬、休息分配;
3.工作时间规划;
4.自动驾驶系统根据路况信息规划路线;
5.平台订单分配

可见,《算法规定》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需从规范信息服务,保护用户权益等方面落实算法合规义务。《算法规定》还对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和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出了特殊要求。

二、规范信息服务

(一)完善制度设计和技术措施 

(二)完善向上向善的算法模型 

(三)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四)加强人机互补 

三、保护用户权益

(一)增加算法透明度和可解释性 

(二)给与用户更具体细化的选择权和拒绝权 

(三)保障特殊信息主体权益

1.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2.保障老年人权益 

3.保障劳动者权益 

4.保障消费者权益 

四、履行特殊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合规义务

(一)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

《算法规定》要求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规范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和传播平台服务,不得生成合成虚假新闻信息,不得传播非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同时,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自动合成新闻、博文、帖子、评论等信息的,应当以明显方式标明“合成”字样等方式作出显著标识后方可进行传播。

(二)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

根据《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下列情形:

(1)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者附设相应功能;

(2)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算法规定》对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出备案和开展安全评估的要求。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履行备案义务的要求如下:

阶段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
提供服务 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完成备案 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备案信息
发生变更
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终止服务 终止服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此外,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结合《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第三条,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五、法律责任

相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算法规定》将罚款金额上限从3万元提高至10万元。但需注意,10万元并非处罚的上限,监管部门还可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对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情形 法律责任
违反安全主体责任、算法模型审核义务、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用户模型和用户标签管理义务、算法违规干预义务、算法告知方式、算法关闭选项及权益保护责任、投诉举报渠道、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公示信息链接的相关要求的 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信息服务价值导向、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用户模型和用户标签管理责任、推荐服务版面页面生态管理责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限制同业竞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责任、老年人权益保护责任、劳动者权益保护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安全评估监管责任、监管过程的个人数据保护责任的相关规定的 由网信部门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 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予以撤销备案,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未按照本规定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或者发生严重违法情形受到责令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予以注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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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亮点

亮点一:适用范围“张弛有度”,适用对象的边界相对清晰

《算法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算法推荐服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前款所称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是指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

实务中,大家普遍关心的是,哪些企业和算法类型适用于《算法规定》

1、相比《征求意见稿》《算法规定》基本上维持了这个条款的表述。

2、在理解和适用该条款时,需要注意三个主要条件: 

3、几个热点问题

问题一:在金融借贷场景下用于风控的算法,是否适用于本《算法规定》。 

问题二:间接提供算法技术的公司是否适用于《算法规定》。 

问题三:电商平台内的商铺,利用电商平台的精准营销的算法模型,是否适用于《算法规定》。 

亮点二:基于算法的“复杂性”,算法之“网”正在逐步编织中,综合治理的顶层架构逐步显现

《算法规定》第三条,“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算法推荐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算法推荐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算法推荐服务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算法推荐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相比《征求意见稿》《算法规定》这一条变化较大。监管单位直接从网信办,增加至四家,增加的三家,分别是工信部、公安部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结合《算法规定》第五条,《算法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行业自律框架,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导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完善服务规范,依法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为什么说《算法规定》是算法治理的新坐标? 

亮点三:义务清单丰富饱满,“算法黑箱”有望得到更深入的治理

《算法规定》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出了41条合规义务,包含信息服务规范、用户权益保护、配合监管等方面的要求。如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方面,《算法规定》第七条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安全评估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

我们认为,《算法规定》不仅要求企业建立和落实相应的制度,还应当有能够实现制度要求的技术措施。从该《算法规定》所设置的41项义务,结合近期热门的全国首例算法推荐案件,也可以看出法院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时,对于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技术越强,注意义务越高”的要求,应该是不谋而合。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仅应该结合《算法规定》注重面向C端用户的义务合规要求,还要注意面向B端(如版权人)可能面临的侵权风险。为此,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体系是复杂、多元、多层次的,并非《算法规定》所能穷尽,实务中还需要就结合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身份、商业模式进行义务的梳理。

另外,《算法规定》也明确了算法推荐技术应用的11条“红线”,具体如下: 

亮点四:算法分类分级,特定类型的算法采取“备案制”

《算法规定》第二十三条,“网信部门会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算法分级分类安全管理制度,根据算法推荐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算法推荐技术处理的数据重要程度、对用户行为的干预程度等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指导意见》对于算法分类分级,明确了“坚持风险防控,推进算法分级分类安全管理,有效识别高风险类算法,实施精准治理;”“建立算法备案制度,梳理算法备案基本情况,健全算法分级分类体系,明确算法备案范围,有序开展备案工作。”

《算法规定》进一步落实《指导意见》的要求,针对“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采取了备案制,并通过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构建了这类特定类型的算法应用主体的备案机制,是一次有益的探索,是对特定算法透明度提出要求的体现。类似的还有《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类、信用反欺诈产品和服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告下列事项:(一)信用报告的模板及内容;(二)信用评价类产品和服务的评价方法、模型、主要维度要素;(三)信用反欺诈产品和服务的数据来源、欺诈信用信息认定标准。”

《算法规定》的算法分类分级制度,有待未来出台细则,值得进一步关注。

亮点五:回应社会热点问题,以“特殊人群”为特定保护对象,加强算法的规制

《算法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分别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劳动者和消费者四类人群进行了特殊保护。

其中,第十九条对老年人的保护,相比《征求意见稿》是新增条款,除了《若干意见》提到的“鼓励平台企业提供无障碍服务,增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享受智能化产品和服务的便捷性。”外,也进一步深化了《数据安全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即“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亮点六:算法策略披露机制,正在成为算法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算法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等。”

《算法规定》第十六条是对算法策略披露机制的落地的进一步探索。《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强调自动化决策要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上海数据条例》《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持了一致;《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则明确了“算法策略披露制度”的建立,但是缺乏细则。《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突出了“明示用户画像的具体用途和主要规则”,相比《个人信息保护法》,更为聚焦和有针对性;《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试图要求征信机构向社会公示“(三)信用评分的主要要素及占比;(四)反欺诈服务中的欺诈认定标准;”但是最终发布稿,删除了这两项。

《算法规定》第十六条进一步勾勒了算法策略披露制度所实现的方式和内容。在实务中,需要注意进一步思考的是: 

亮点七:处罚力度有所上升,体现算法监管的“趋严态势”,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注意算法运作“留痕”

算法违法往往具有隐蔽性、智能性、系统性等特点,执法机关难以从平台外部发现违规问题并收集相关证据。《算法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依法留存网络日志并配合监管开展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为此,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注意做好证据留痕工作。例如,近期相关外卖平台的订单派送算法所处理的配送数据,则面临进一步留存的法定要求,不可轻易删除。

值得关注的是,从App专项治理行动开始,执法机关的执法手段已经逐步丰富,技术监测已经成为信息化执法的重要手段。特别是《指导意见》中表示,将持续推进监管模式创新,防范监管模式落后导致的算法安全风险。同时将组建一支专业技术评估队伍,深入分析算法机制机理,评估算法设计、部署和使用等应用环节的缺陷和漏洞,研判算法应用产生的意识形态、社会公平、道德伦理等安全风险,提出针对性应对措施。可以预测,诸如“大数据杀熟”、算法共谋等用户存在感知但难以实质性查处的隐蔽违法行为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的执法突破口。

此外,《算法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把处罚金额从“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提高到“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一做法,也体现了监管对于算法治理的趋严态度,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需要对算法合规引起足够的重视。

亮点八:“算法吹哨人”条款进行重大修订,未来可被激活

《算法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算法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对本条进行了180度的修订。之前是让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来接受举报,《算法规定》出台后,明确了由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受投诉和举报。这一做法容易被市场忽视,但这一正确的修订方式,将可能对算法的治理形成非常好的补充作用、威慑作用。 

其他参考文章:《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要点精读 [冯毅捷、沈劼、董潇,君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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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建议

一、数字化的经济价值与社会利益的再平衡 

二、确立了算法推荐规范的基本框架

《算法规定》是我国立法首次对算法进行体系化的规制,虽然在《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对于个性化推荐、大数据杀熟、自动化决策等问题已经有了相应的规定,但总体而言,属于个别法条的规定,缺乏体系化的内容架构。

《算法规定》从以下方面,构建了体系化的监管规范:

1、算法推荐的内涵界定 

2、确立了国家对于算法的监管体系 

3、确立了算法备案制度与流程 

4、确立若干具体规则 

三、确立用户权益保护的基本制度

对于用户权益保护,《算法规定》也有系统的规范体系。其中,企业首先应当保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护,看似容易,但如果不能用制度破除“信息茧房”,知情权和选择权往往会落空。《算法规定》的系列内容,即体现了这一立法本意。

对于知情权,根据《算法规定》,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等。从具体实现方式的角度而言,告知内容应当具有“显著”性,即应当在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平台页面的显著位置体现。此外,对用户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还应当依法予以说明并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选择权,根据《算法规定》,选择权体现在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以及应当向用户提供选择或者删除用于算法推荐服务的针对其个人特征的用户标签的功能。对于标签的删除,也是对《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个人信息删除权相关规定的落实。用户选择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根据《算法规定》第二十二条,为了畅通用户的救济渠道,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捷有效的用户申诉和公众投诉、举报入口,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此外,关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劳动者、消费者等特定类型的用户,《算法规定》分别规定了针对性的保护规定,例如针对老年人的智能化适老服务要求以及涉电信网络诈骗信息的监测、识别和处置要求,针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保障要求等。

四、企业的合规建议

对于《算法规定》,应从企业大数据战略的角度出发,构建相应的合规体系。这一合规体系的具体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

1、算法合规体系的定位

算法合规与数据合规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也有部分内容的交叉,但两者关注的问题并不完全相同。笔者认为,在合规体系中,数据合规与治理体系必须关注算法合规,与此同时,企业的竞争法合规、互联网内容合规、消费者权益合规等体系也需要关注算法的合规。

由于算法推荐以数据分析为基础,合规体系中,将算法合规作为数据合规的一个子版块更有利于管控。但这一板块内容应与竞争法合规、互联网内容合规、消费者权益合规形成有机的结合与匹配,在合规治理的框架中,也应引入上述合规内容与流程。

2、建立算法准入评估的体系与方法论

从科技伦理、国家安全、社会利益、消费者保护、数据合规、个人信息保护、算法效率、算法准确性等多维度,构建算法准入的内部评审体系,严格把握算法的合规性基础。

3、具体规则层面

在具体规则层面,严格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算法规定》及其他西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建立各项具体合规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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