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46期 《北京市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引》亮点解读
2021年12月7日,《北京市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引》(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引》”)正式发布。该指引结合国内外相关规制实践,对我国平台领域反垄断合规做了重要探索。本期专题对该指引部分亮点及其对企业的合规启示予以介绍。
- 北京市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部分亮点及启示 [张国栋、李太阳,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一、指引的体例结构及主要内容
该指引基于我国《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章、指南的规定,对各种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了说明,并在援引国内外的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对相关法律风险作了提示。在内容上,北京市平台指引包括平台的反垄断合规建设、反垄断合规重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合规、配合反垄断调查、法律责任及反垄断相关法律规定共六章。
其中,在第二章反垄断合规重点中,分别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三大垄断行为在平台经济领域内的行为表现、风险提示做出了规定。
二、算法共谋等也可构成垄断协议
北京市平台指引明确规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之间通过数据、算法、平台规则、技术手段实施共谋、收集并交换敏感信息或进行意思联络、或实现协调一致行为等的,可能构成垄断协议。三、最惠国条款存在多重违法风险
在平台经济领域,因平台经营者的市场地位等具体情况不同,最惠国条款可能会导致多重垄断风险。具体而言,平台经营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商品价格、数量等方面向其提供等于或者优于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交易条件,除了可能涉嫌横向垄断协议(如下文提及的轴辐协议等),也有可能产生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纵向限制(即纵向垄断协议)效果。如果平台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最惠国条款还可能导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
四、平台协调平台内经营者的行为可构成轴辐协议
在平台经济领域,由于互联网行业具有网络外部性、用户多栖性、服务跨区域性等特点,平台经营者往往比传统线下企业更容易组织、协调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和实施轴辐协议。因此,平台经营者在与上、下游企业交易过程中,应避免组织、协调、帮助具有竞争关系的上、下游企业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以防止相关垄断风险。
五、限制互操作性或兼容性存在违法风险
北京市平台指引中,特别提到了平台限制和降低互操作性的垄断行为。实践中,平台经营者为了确保自己的竞争优势,往往拒绝开放其所持有的关键数据或数据接口等,导致各大平台形成了相互封闭的生态体系,不仅阻碍了流量等要素的流动,而且不利于互联网开放、竞争、严重限制了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近来对于提高平台间的互联互通、互操作性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六、“二选一”也存在多重垄断风险
北京市平台指引对“二选一”做出了明确规定。按其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通过独家协议或排他协议等方式,要求交易相对人进行“二选一”,排除、限制现有竞争者,或影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的,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限定交易行为。七、大数据杀熟构成歧视性差别待遇
对于“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北京市平台指引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基于获取的交易相对人的隐私信息、支付能力、交易历史、个体偏好、消费习惯等数据信息,通过对交易相对人进行用户画像,对同一商品进行精准的差异化标准、规则或算法定价,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可能构成歧视性的差别待遇。八、对创新企业的“掐尖式并购”可能受到特别规制
根据北京市指引的说明,我国国家反垄断局也高度关注此类“掐尖收购”。对于掐尖收购所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交易,即使未达到法定申报标准但国家反垄断局认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家反垄断局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根据法定审查程序和要素进行个案分析。九、拒绝配合反垄断调查法律后果严重
北京市平台指引还特别针对平台在受到反垄断执法调查时的应对做出了规定,并鼓励经营者通过适用宽大制度、经营者承诺制度等来降低相应的风险。
- 《北京市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引》解读 [叶涵、陈元曦、欧文婷,植德律师事务所]
《指引》对平台领域经营者如何进行反垄断合规建设给出整套完整方案,主要从合规管理、合规运行、合规保障三个方面进行说明,并鼓励涉外经营者制定境外反垄断合规制度。
反垄断合规体系建设 层次 细化 合规管理 合规审查 1、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承担反垄断事先预警及事中、事后审核职责;
2、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向员工提供反垄断合规建议和指导;
3、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发现存在反垄断合规事项时,及时向企业管理层和决策层汇报;合规报告 1、定期及不定期报告反垄断合规管理情况;
2、明确内部反垄断合规举报、调查程序和相关应对、整改措施;合规承诺 1、鼓励平台经营者向社会作出公平竞争信用承诺;
2、鼓励管理层和决策层作出并履行明确、公开的反垄断合规承诺,
3、鼓励其他员工做出相应反垄断合规承诺;
4、鼓励明确有关人员违法承诺的后果;合规运行 合规风险管理 1、鼓励明确反垄断合规管理要求和流程,夯实相关部门职责;
2、建立反垄断合规风险评估程序和标准,确定风险优先等级,并按照不同的风险等级实施相应的风险防控制度;合规绩效考核 1、鼓励建立反垄断合规绩效考核指标和奖惩机制;
2、强化反垄断合规考核评价,细化评价指标;合规管理协调 1、注重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分工协作,建立明确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加强协调配合; 合规保障 合规培训 1、建议配备熟悉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工作人员;
2、聘请反垄断领域专家或律师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反垄断培训;第三方评估 1、根据用户规模、业务种类、经济体量等情况,进行反垄断合规评估;
2、聘请反垄断领域专家或律师对企业反垄断合规问题提供咨询;竞争文化培育 1、树立并提高反垄断合规和公平竞争意识;
2、完善平台治理规则,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收费标准,确保相关协议、规则和收费标准公平合理、清晰透明。
- 《北京市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引》简评 [薛颖、王玉璇,己任律师事务所]
(一)设置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完善反垄断合规制度体系
经营者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指引》重点提示的内容和风险,建立反垄断内部合规制度,指定法律事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为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监督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为其他部门提供合规支持,尤其要持续关注近期反垄断法修订及其后续配套规定方面的规则变化,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和预警,参与重大事项合规审查和风险应对, 监督、审核经营活动和业务行为的合规性。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需重视合规咨询,对于疑难、复杂问题,可考虑向外部律师或专家、有关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合规咨询。
企业还应完善内部合规制度体系,通过员工行为准则、核查清单、反垄断合规手册、奖惩制度等方式制定和提供企业内部书面反垄断合规指南,规范自身规则设立、数据处理、算法制定等行为,以免落入反垄断法的监管范畴。企业应定期更新合规指南,反映相关法规更新和执法实践情况。借鉴《指引》中案例解析的方式,对于合规意识不敏感的业务人员,企业可以以场景化的案例方式提供业务活动指引,以业务人员可以理解的方式内化反垄断法的要求。此外,企业还可以定期进行培训和案例警示,例如对业界重点反垄断执法、司法案例进行充分的解读,以提升整个企业的合规意识,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
(二)加强对重点事项的反垄断合规管理
在根据《反垄断法》《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以及《指引》等法律法规或指导文件全面落实反垄断合规义务的同时,企业应加强重点事项的反垄断合规管理。例如避免主动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在市场份额较高的情况下,避免不合理地实施个性化定价、排他性交易、拒绝交易等行为;在收购兼并、设立合营企业、资产收购等交易中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即使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如果拟议集中后可能对市场竞争结构造成实质性影响,或属于重点监管的VIE架构的,亦应主动进行竞争影响评估,以回应反垄断监管部门可能的依职权审查。
(三)积极配合反垄断调查
首先,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时,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实施相关行为,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并应积极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其次,经营者可在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过程中,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行政决定之前,通过书面承诺、实际停止等具体措施消除行为影响的方式,使执法机构在确定罚款时予以考量,从而减轻责任。再次,请求执法机构保护商业秘密、自然人的隐私与个人信息,确保企业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最后,经营者宜考虑寻求法律事务机构和经济分析机构的专业支持。
序号 发布日期 发布主体 文件名称 1 2019.12.26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2 2020.03.05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复工复产企业反垄断合规“四项提示”的通知》 3 2020.04.02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山东省行业协会反垄断合规指引》 4 2020.04.27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河南省经营者及河南省行业协会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告》 5 2020.07.13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英语版、德语版、日语版) 6 2020.08.31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7 2020.09.11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 8 2020.09.18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9 2020.11.19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 10 2021.08.10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11 2021.08.24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平台企业竞争合规指引》 12 2021.09.22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13 2021.11.15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14 2021.11.15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 15 2021.12.07 北京市市场监管发展研究中心和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联合课题组 《北京市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引》(202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