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40期 我国数据跨境传输监管体系雏形初现
2021年10月2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发布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期专题梳理《办法》内容要点、数据出境评估标准及其他数据跨境监管要求,并对相关企业提供实务指南。
时间 发布单位 法律、法规、国标、征求意见稿全称 2017年4月11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6月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网络安全法》 2017年8月30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 2019年6月13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6月1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数据安全法》 2021年8月2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10月29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1、安全评估基本流程:启动条件与评估事项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企业风险自评估和网信部门安全评估两种评估流程。
(1)风险自评估:征求意见稿明确,企业的风险自评估为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前的必经流程。
(2)网信部门安全评估的触发标准:主管机构的安全评估并非必经流程,如前所述,征求意见稿梳理了需要申报网信部门安全评估的数据出境情形,并首度明确了个保法中规定的“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标准,具体如下: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的具体评估事项如下表所示:
2、网信部门安全评估的期限及有效期
(1)评估期限
就网信部门的安全评估而言,征求意见稿设定评估期限可达到7+60个工作日,且不排除特殊情况下可能会超出以上时限,具体流程如下:(1)网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评估;(2)自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情况复杂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出境安全评估的具体流程如图所示:(2)评估结果有效期
数据出境评估结果有效期二年,但出现以下情形时,数据处理者应当重新申报评估:此外,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重新申报评估。
3、数据处理者应与境外接收方约定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数据处理者应境外接收方订立相关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约定双方的数据安全保护权责。该合同或文件也是申报出境安全评估需要提交的材料之一,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作为《办法》的主要规定事项以及影响《网安法》《数安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如何申报和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成为数据处理者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
(一)如何认定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触发情形?
首先,可以在《办法》解读中得到明确的一点是,并非所有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都需要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这一点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体现得比较明确,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仅是不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具备的三个主要条件之任一。
其次,此前分散规定在《网安法》《数安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下必须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在此次《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中得到了集中体现。从立法法的角度,《办法》作为上述三部上位法的配套性规范,发挥着对数据处理者可能触发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进行梳理、整合规定的重要作用。
总体而言,触发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的条件,判断的关键因素在于数据处理者是否属于“特定身份”和出境数据是否存在“敏感性和规模”的特定情形,以及是否属于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而言:
情形1:“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情形2:出境数据中包含重要数据
情形3:处理个人信息达到一百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情形4:累计向境外提供超过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一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二)如何理解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重点评估事项及内容?
《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进一步细化说明和补充了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重点评估事项和审查要点,从而提升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的落地执行力,加强了相关规范的实践指导意义。
首先,从风险预防的立规思路出发,《办法》第八条表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重点评估数据出境活动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并且具体从以下事项展开:其次,《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如何评估上述重点事项中的第五项:“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合同中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具体而言,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三)如何认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基本流程和可能结果?
《办法》在相关条款中明确了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基本流程,同时也在程序性规定的基础上,对于数据处理者申报可能产生的结果(包括程序性结果和实体性结果)做到了可执行落地的细致规定。
1、如何看待《办法》所规定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在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中的地位?
首先,《办法》所规定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是数据出境的路径或路径之一。其次,《办法》为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了指引。
2、数据出境的前提
关于数据出境,企业经常提出的一个问题便是,某类数据能否传到境外。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结合数据的实际处理场景来分析是否满足出境的前提。
那么什么是数据出境的前提呢?在我们看来,答案就在数据法律所规定的数据处理原则之中,即“合法”、“正当”与“必要”。3、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适用范围
关于《办法》的适用对象,根据其第4条,几个首要问题就是判断何种行为属于“向境外提供”、何为“CIIO”、“重要数据”。
关于何种行为属于“向境外提供”关于何为“CIIO”
关于何为“重要数据”
4、不适用安全评估的数据如何出境
通读《办法》可以发现并非所有的数据出境行为都受制于安全评估,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必进行安全评估的数据可随意出境。
例如,若企业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未触发个保法第40条与《办法》第4条的适用条件的,可能将免除安全评估的法律义务。但同时还应考察个保法第38条的规定,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途径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此外,我们认为《办法》第5条关于数据处理者在向境外提供数据前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的要求,以及第9条对于数据传输协议内容的要求,并不以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为必要条件,即只要存在数据出境的情形,数据处理者就应当履行前述义务,而不得将数据擅自向境外组织或个人提供。
因此,我们提醒企业注意安全评估只是其数据跨境传输可能涉及的法律义务之一,建议对其数据出境的法律义务进行全面的考察。
5、《办法》与先前征求意见稿的关系
- 九层之台,起于累土:我国数据跨境传输监管体系雏形初现 [李瑞、贾申、李梦涵,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预则立,不预则废——《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评述 [陈文昊、王艺、胡岩,植德律师事务所]
- 迎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生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则解读 [宁宣凤、吴涵、姚敏侣、陈虹吕,金杜律师事务所]
其他推荐文章:
- 国家网信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段志超、蔡克蒙、王雨婷,汉坤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