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31期 《个人信息保护法》逐条解读

编者按

在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更为广泛的当下,违法侵害个人信息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为回应全社会的强烈关注,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并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保法》对我国的信息技术产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它旨在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法制保障,一方面维护良好生态的网络空间,另一方面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数据法体系的顶层设计已基本形成,由《宪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民法典》《刑法》等综合性的法律共同构建。本期专题将对《个保法》条款进行逐一解读,以期协助客户更准确地理解与把握该部法律。

法规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个保法》逐条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地域管辖】 

第四条【个人信息的定义】 

第五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第十条【自己责任、禁止性规定】 

第十一条【群防群治】 

第十二条【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定情形】 

第十五条【撤回同意权】 

第十六条【不得拒绝提供产品或服务】 

第十七条【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告知义务】 

第十八条【告知的例外】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个人信息的保存】、【共同处理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委托处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重新获得同意】、【对外提供个人信息】 

第二十四条【自动化决策】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公开个人信息原则】、【合法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要求】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采集个人信息的要求】 

第二节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敏感个人信息的定义及处理规则】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流程】 

第三十一条【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第三节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个人信息跨境的条件】 

第四十条【CIIO的境内数据存储义务及境外提供要求】 

第四十一条【外国司法、执法机构请求调取数据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限制或者禁止个人信息提供清单制度】 

第四十三条【对等反制措施】 

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个人信息权利之知情权、决定权、限制/拒绝权】 

第四十五条【个人信息权利之查阅权、复制权、可携权】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更正权、补充权、删除权】 

第四十八条【个人信息权之请求解释说明权】 

第四十九条【死者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十条【个人权利行使的救济途径】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基本义务】 

第五十二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任命及联系方式】 

第五十三条【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代表机制】 

第五十四条【合规审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机制】【数据泄露的应急机制】 

第五十八条【守门人制度】 

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五十九条【受托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个人信息保护职责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十二条【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完善】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个人信息保护职责部门的监管措施】 

第六十五条【投诉、举报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八条【国家机关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七十条【民事公益诉讼】 

第七十一条【转制条款:治安管理处罚责任、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不适用本法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概念界定】 

第七十四条【个保法实施日期】 

[1] Monitor definition: observe and check the progress or quality of (something) over a period of time; keep under systematic review.
[2] 《中美欧个人信息保护法比较》,腾讯研究院,2021,P27
[3] 从字面上应该不存在官方指定的专业机构。实务中可以进行类似认证的专业机构,例如泰尔实验室,目前可以完成大数据平台安全认证(存储安全)、数据安全风险管理认证(数据流转安全)。
[4] 《公用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GB/Z 20028-2012)的制定时间较早,其“个人信息管理者”是指的“决定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和方式,实际控制个人信息并利用信息系统处理个人信息的组织和机构”,和《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35273-2017)下的“个人信息控制者”比较类似;“个人信息获得者”是指“从信息系统获取个人信息,并对获得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个人、组织和机构”。
[5] Art. 20 (1): The data subject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ceive the personal data concerning him or her, which he or she has provided to a controller;
[6] WP 242 rev.01 Guidelines on the 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
[7] Art. 20 (3): That right shall not apply to processing necessary for the performance of a task carried out in the public interest or in the exercise of official authority vested in the controller;
[8] 《中美欧个人信息保护法比较》,腾讯研究院,2021年,P40
[9] 《互联网生态“守门人”的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张新宝,《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3期
[10] 《中美欧个人信息保护法比较》,腾讯研究院,2021年,P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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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法规释义

《个保法》/《正式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一次审议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二次审议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个保法解读》 《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律师逐条解读(1.0版)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网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数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个人信息国标》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
GDPR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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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参考制度清单

表格1、《数据安全法》项下参考制度清单

序号 数据制度名称 《数据安全法》法律依据
1 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安全战略 第二十七条
2 数据分级分类制度 第二十一条
3 数据安全岗位职责规定 第二十七条
4 员工权限管理制度/数据访问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
5 数据处理伦理评估制度 第二十八条
6 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7 数据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第二十九条
8 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第三十条
9 数据处理记录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10 数据出境管理规程 第三十一条
11 数据采购流程规范制度 第三十二条
12 数据供应商准入制度 第三十二条
13 数据调取配合制度 第三十五条
14 数据处理风险监测制度 第二十九条
15 数据安全审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16 数据收集安全管理方案 第三十二条
17 数据存储安全制度 第二十七条
18 数据安全使用制度(含使用权限审批流程) 第二十七条
19 外部数据接收者安全管理制度(含安全能力评估、动态监测等) 第二十七条
20 数据删除、销毁制度(含审批流程及过程记录) 第二十七条
21 数据安全技术工具测试及优化制度 第二十七条
22 员工数据安全培训制度 第二十七条

表格2、《个人信息保护法》项下参考制度清单

序号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名称 《个保法》法律依据
1 个人信息安全总规章制度 第五十一条
2 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管理规范制度 第五十一条
3 个人信息分级分类制度 第五十一条
4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制度 第五十五条
5 供应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第十三条
6 个人信息对外提供规范制度 第二十三条
7 个人信息跨境制度 第三章
8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规范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9 个人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及事件应对制度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
10 个人信息用户权利、投诉及响应制度 第四章
11 政府机关、境外司法执法机构调取个人信息制度 第四十一条
12 员工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第十三条
13 个人信息保护违规处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14 平台规则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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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王艺
植德律师事务所合规部 牵头人
植德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 合伙人
政府监管与合规、投融资并购、争议解决
香港大学 数字化转型与企业战略研究生
深圳大学 经济法硕士
深圳大学 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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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认证的数据保护官资格
欧盟信息隐私专家认证(CIPP/E)资格
邮箱:yi.wang@meritsandtree.com
手机:+86 136 3157 5683
陈文昊
植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政府监管与合规、反垄断与竞争法、争议解决
哈尔滨工程大学 经济学学士
复旦大学 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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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86 139 1760 7130
胡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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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 英语文学学士
华东政法大学 法学硕士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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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yan.hu@meritsandtre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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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涛
植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投融资并购、政府监管和合规、争议解决
南京大学 法学学士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南京大学 中美文化研究中心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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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86 139 1491 9357
季飞
植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投融资并购、政府监管和合规、知识产权
南京大学 法学学士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南京大学 中美文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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