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30期 金融科技监管与合规

编者按

金融科技在中国迅猛发展,近年来金融机构也在持续推进数字化转型,从而使其服务实体的效率和包容性也大幅度提高。本期专题LexisNexis邀请众多金融行业专家,聚焦金融科技领域最受关注的人工智能、数据合规、数字货币以及区块链等领域,结合最新法律实践与监管进行深入解读,供企业决策参考。

人工智能

  • 人工智能与金融科技监管 [刘新宇、吴豪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一、人工智能技术在金融科技领域的典型应用场景
    (一)智能投顾
    (二)算法交易
    (三)智能营销
    (四)智能风控
    (五)智能客服
    二、围绕人工智能技术的金融监管要求
    (一)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中的金融数据保护问题
    (二)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中涉及的金融营销宣传问题
    (三)智能风控的特殊监管要求
    1、“核心风控业务”不得外包
    2、针对风控模型的特定监管要求

    类别 具体要求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应条文
    权限配置 合理分配风险模型开发测试、评审、监测、退出等环节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十七条
    管理职责 不得将各环节风险模型的管理职责外包,并应当加强风险模型的保密管理。
    定制化要求 结合贷款产品特点、目标客户特征、风险数据和风险管理策略等因素构建模型,并进行正常测试和压力测试 第三十八条
    模型评审 建立风险模型评审机制,成立模型评审委员会负责风险模型评审工作,经评审通过后风险模型方可上线应用。 第三十九条
    日常监测 建立有效的风险模型日常监测体系,监测至少包括已上线风险模型的有效性与稳定性,所有经模型审批通过贷款的实际违约情况等。监测发现模型缺陷或者已不符合模型设计目标的,应当保证能及时提示风险模型开发和测试部门或团队进行重新测试、优化,以保证风险模型持续适应风险管理要求。 第四十条
    退出和处置 建立风险模型退出处置机制。无法继续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的风险模型,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第四十一条
    文档管理 全面记录风险模型开发至退出的全过程,并进行文档化归档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3、智能风控与征信
    (四)智能投顾的特殊监管要求
    三、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企业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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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合规

  • 新法解读:《数据安全法》对金融科技企业数据合规的六点影响 [陈福中、潘兴琦、刘若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一、从“数据”定义看合规工作的范围
    二、数据分类分级制度与重要数据的特别保护
    三、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四、数据交易制度和数据中介服务
    五、数据处理相关服务的行政许可
    六、执法配合义务与数据出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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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

  • 司法实践中的数字货币:强制执行的路径 [狄青、李若钢、尚怡童,君合律师事务所]

    一、涉数字货币返还案例类型
    司法实践中,支持数字货币返还的案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1)数字货币被第三人抢劫、盗窃或侵占
    (2)错误支付数字货币
    (3)数字货币借用或保管
    (4)法定货币转换成数字货币用以逃避债务或隐匿财产
    二、潜在的可采强制执行措施
    债权人可以尝试通过下述方式对数字货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折价执行
    2、返还执行
    (1)当私钥被债务人自身保管时
    (2)当私钥被第三方主体保管

  • 数字货币在一般交易中的应用及中国法律监管 [陈志军、陆勇洲、李雪红,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一、私人数字货币的概念
    二、中国对私人数字货币的主要监管
    三、私人数字货币在一般交易中的应用
    1、交易行为的性质:典型买卖合同还是易货交易合同?
    2、交易行为的效力:易货交易合同是否会被认定为无效?
    (1)私人数字货币是否具有虚拟财产的合法属性?
    (2)私人数字货币的持有、合法流通是否被禁止?
    (3)易货交易合同是否会被认定为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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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

  • 区块链与数字货币专栏 | 这个五月,有点猛 [刘晓宇,中银律师事务所]

    ● 从监管政策看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变化
    1、法律层面: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得到确认
    2、政策层面: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演变
    (1)将虚拟货币定性为“虚拟商品”
    (2)从“虚拟商品”到“虚拟货币”
    (3)将虚拟货币“非官方”地定性为“加密资产”与“另类投资品”
    ● 虚拟货币监管风向
    (1)在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方面,监管层重申了虚拟货币仍为“虚拟商品”,坚决排斥其“货币”属性;非官方的“另类投资品”属性尚未确立其法律地位。
    (2)从金融机构监管层面看,坚决禁止金融机构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活动,并将禁止范围从金融机构扩大至支付机构;同时要求互联网交易企业会员单位亦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相关服务。
    (3)从消费者层面看,从此前的允许消费者持有、交易虚拟货币发展为明确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损失由消费者和相关方自行承担,倡导消费者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并在相关政策中要求“打击比特币的交易行为”。
    国务院出台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于2021年5月1日开始实施,首次将“以虚拟货币名义吸收资金”的行为定义为非法集资,按其行为与数额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4)在挖矿层面,要求“打击挖矿行为”;在内蒙地区,要求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 区块链与数字货币专栏|区块链与数字货币探讨 [钟杰,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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