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3期 基础性数据安全制度的构建——解读《数据安全法(草案)》
2020年7月3日,《数据安全法(草案)》对外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该法律定位为我国“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未来会与《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共同构建起中国的数据监管的法律体系。《草案》全文共七章五十一条,内容涉及法律适用、数据安全原则、政务数据安全、数据安全制度以及企业、组织等的数据安全合规义务。《草案》从体例到内容上,相对科学、准确的理清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关系,确立了我国数据安全的基本制度和治理体系。本期热点话题通过梳理现有版本草案,为企业理解立法者思路及未来数据安全监管趋势提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关于支持、促进数据安全与发展的措施
草案第二章确定了数据安全和数据开发利用的关系,即数据开发利用可以促进数据安全产业的发展,数据安全的发展可以保障数据开发利用。
* 具体措施:第三章 关于数据安全制度
已经施行的《网络安全法》侧重于对技术安全的防护,对数据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有所缺失,从而导致实践中出现了相应问题。为此,草案第三章专门规定了数据安全制度,以弥补过度重视技术而忽略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情况,力求减少因内部控制制度缺失而导致的数据安全事件发生。
* 主要措施包括:第四章 关于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草案第四章规定,开展数据活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该条与第三章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制度相衔接,设置了开展数据活动的主体的安全保护义务,对相关主体日常经营和合规建设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
* 开展数据活动的主体至少要履行下列合规义务:第五章 关于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更多解读内容请见:新规解读:关于《数据安全法》草案的几点实务思考 [李海涛 兰台律师事务所]
(一)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及重要数据保护制度
(二)数据安全风险管控制度
(三)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四)数据安全审查制度
(五)数据出口管制制度
(六)歧视性措施反制机制
更多解读内容请见:数据安全立法加速——《数据安全法(草案)》发布 [董潇、郭静荷、董俊杰 君合律师事务所]
(一)重要数据保护机制
(二)针对数据交易与在线数据处理的管理机制
(三)针对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模式
更多解读内容请见:《数据安全法(草案)》观察:构建我国基础性数据安全制度的开端 [陈际红、韩璐、薛泽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一)加强数据领域国际交流合作
(二)确立数据出口管制制度
(三)明确针对数据、数据开发利用相关投资、贸易措施的反制措施
(四)明确跨境执法中的数据调取问题
更多解读内容请见:简评《数据安全法》草案 [段志超、蔡克蒙、周莎莎、胡敏喆 汉坤律师事务所]
《草案》将“数据活动”明确为“数据的收集、存储、加工、使用、提供、交易、公开等行为”。按此定义,几乎所有的企业都会被认定为“开展数据活动”,进而应当履行如下合规义务:
(1)企业应当建立全生命周期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2)企业应当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
(3)企业应当建立数据及数据技术的伦理审查机制;
(4)企业应当确立数据风险监测与处置机制;
(5)企业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坚持合法、正当等原则;
(6)企业应当建立面向执法机关的数据协助、配合与报告机制;
(7)数据交易所、交易平台等应当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
(8)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开展经营性在线数据处理业务的,应当持牌经营;
(9)处理重要数据的企业,还应当设立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更多解读内容请见:《数据安全法(草案)》解读 [黄春林、刘月莹 汇业律师事务所]
● 数据安全要素是国家安全、网络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 《草案》与上述法律及其相关配套法规(及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的协调及衔接仍需进一步观察。
更多解读内容请见:数据安全立法加速——《数据安全法(草案)》发布 [董潇、郭静荷、董俊杰 君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