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23期 安全生产新要求解析

编者按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正式公布,并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本期专题围绕此次新法修改的重点进行分析,解读新法给企业带来的新课题,为企业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修订分析

一、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范围扩大

修订前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旧法”)仅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而根据新法,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范围扩大为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其中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则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五条)。

对于主要负责人的界定,新法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界定,但个别地方法规中有相应规定可以参考。例如,根据《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实务中,主要负责人的判断仍需要根据企业经营及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情况予以个案判断。

因此,为避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界定不清,企业应当通过梳理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架构和汇报、工作机制、权责清单,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下各部门、各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等方式,从而明确相关责任主体。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范围扩大

新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同时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排查治理情况(第四十一条)。相比旧法规定,新法的该条规定更加完善,同时对生产安全治理制度的透明化提出了要求,推进了安全生产的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相关制度的落实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

同时,新法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应对安全事故和救治有关人员的义务,明确了受损害从业人员的求偿权利(第五十六条),这使得生产安全事故中各方的权利义务更加清晰,对于从业人员的保护也更加完善。

除此之外,新法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关注从业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第四十四条),对特定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附加了生产安全责任险的投保义务(第五十一条)。可以看出,新法实施后,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责任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企业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三、对特定行业领域的监管强化

首先,在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为加大政府监督管理力度,切实保障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新法中新增规定,要求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有关安全生产义务(第四条)。

其次,针对餐饮等行业燃气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有关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非法转让施工资质、违法分包转包等突出问题,新法增加了如下相关规定: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三十六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第四十九条)。

因此,提请相关行业的企业引起重视,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结合新法提出的要求,按照新规完善自身的安全生产保障和管理,注意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四、新设安全生产公益诉讼

鉴于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还有些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的现象,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新法在法律层面对安全生产公益诉讼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第七十四条)。新法实施后,检察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能力将大大提升。

五、处罚力度大为提升

1、罚款金额更高,罚款最高可达一亿元

罚款金额大幅提高,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根据事故等级不同,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述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据此,罚款最高可达一亿元(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主要责任人的罚款力度明显加大,根据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不同,分别从上一年度年收入的30%、40%、60%、80%提升至40%、60%、80%、100%(第九十五条);

新设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一百一十二条),从而严格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问题。关于按日连续处罚,此前环保领域《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已有相关规定,并且还公布了专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根据该等规定,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对于计罚日数的确定,鉴于“被责令改正”是认定“拒不改正”的前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保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之日止。新法实施后的“按日连续处罚”的执法很大程度上可能会参考环保领域相关规定。因此,生产经营单位需注意即使按照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以避免罚款金额按日累积。

2、新增处罚方式,惩戒维度广泛

增加规定依法及时关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吊销相关证照,对其主要负责人实行行业禁入(第一百一十三条);

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通报制度,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等(第七十八条)。据此,加大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从而促进安全生产诚信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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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解读

1、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中有关责任的划分。具体而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而《刑法》项下关于生产安全的有关犯罪,如相关安全事故或现实危险出现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作业中,通常都是对有关个人进行处罚,如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在确定具体的处罚对象时,往往需要确定具体负责生产作业的责任人。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正,则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也很可能在未来涉及安全生产的犯罪中作为确定责任人的参考标准。

2、关注新问题、新风险

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正紧密贴合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风险,而这些侧重点本身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关注点。例如,新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新增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而这一要求本身就是构成危险作业罪的法定情形之一。此外,新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机构的相关资质与责任问题。而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将安全评价加入了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行业范围。

3、加大惩治力度

新修《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例如,此前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两千万元,主要负责人的罚款为上一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而修正之后,生产经营单位的罚款金额提高到了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一亿元,主要负责人的罚款提高到了上一年收入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一百。从处罚方式来看,对于存在事故隐患但未采取措施消除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原来的拒不整改可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修改为拒不整改可停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拒不停业整顿的可以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从《刑法》角度而言,尽管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并未提高生产安全有关犯罪的量刑幅度,但虑及我国对于生产安全问题持续且日益趋严处理的态度,未来在相关案件中,可能会继续从严处理,加大惩戒力度。

* 相关案例: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余某危险作业案 

*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安全生产类犯罪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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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指引

1、建立企业的安全文化理念。

企业应形成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通过应急演练、模拟事故、培训和鼓励发现隐患等多种方式贯彻并使所有员工认可并自发宣传安全文化理念,并真正贯彻和通过多种方式使得高层及管理人员培养对“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根本性意识和充分认识。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需充分了解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此外,考虑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为了明确责任主体,企业应尽量明确内部的权责划分(明确安全生产相关条线的组织架构、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和汇报机制。操作层面可考虑采用安全信息化系统,便于落实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3、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企业应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及时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尤其注意制订危险源(尤其是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果涉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法定的汇报/报告义务。

4、重视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及事故应急演练。

企业应重视安全生产的日常教育,尤其是安全意识的培养,对管理层和从业人员提供系统性的教学和培训,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岗位作业(尤其是有较大潜在安全风险的作业)安全、设备操作安全、消防及用电安全等的相关知识培训,并通过考核,让每位员工掌握岗位的基本安全技能,定期组织复培。此外,企业应依法做好应急演练。

5、做好企业EHS合规审计,及时发现安全管理问题和隐患。

企业可考虑定期进行EHS内、外部合规审计,EHS合规审计包括企业内部合规审计和企业供应链合规审计,可从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架构、人员、资金、设施和现场管理等各个维度展开。EHS合规审计能够帮助企业自身合规,降低处罚风险、信用风险、商业风险,助力持续经营,提前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6、正确处理行政案件,及时整改并总结事故经验。

企业发生行政案件的,应当及时与企业内、外部法律顾问联系,跟踪案件进程,把握时间节点;如有合理理由认为存在事实或法律适用问题的,应及时澄清并争取申辩/听证的权利。企业因违法或事故被责令整改的,应尤其注意及时整改和向主管部门反馈整改结果,以避免适用按日计罚的制度,同时,要充分地总结事故经验,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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