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15期 企业刑事合规风险防控指引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正式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十个省市。本期专题基于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内容,就白领犯罪与企业刑事合规风险防控进行探讨,并分别就上市公司刑事合规、外企刑事合规以及民企刑事合规提供实务指引。
● 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
● 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核心之一是完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所谓“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发现其具有建立合规体系意愿的,可以责令其针对违法犯罪事实提出专项合规计划,督促其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然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 合规不起诉可分为“检察建议”和“附条件不起诉”两种路径。在“检察建议”模式下,检察机关在对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向其送达检察建议,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建立专项合规体系。而在“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下,检察机关对于提交合规计划的企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设定一定的考验期,责令其聘请合规监管人,对企业合规进展情况进行全流程监管;在考验期结束后,检察机关将根据企业合规整治情况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2月28日发布《服务保障浦东新区营商环境建设12条意见》,提出探索单位犯罪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浦东检察院认为,对于涉单位犯罪企业,可以聘请专家团队从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一方面提出可行性检察建议,限定涉案企业在一定时间段内整改,另一方面评估有无必要对涉案企业启动相关程序。对于整改到位、认罪认罚的企业,依法适用不起诉。在近年来的实践中,前述方案已经在部分预期量刑较低(通常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中得以适用。
(一)白领犯罪类型
1.商业贿赂2.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
3.侵犯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
4.虚开发票
5.其他常见类型
(二)企业及高管刑事风险
除在行为人构成犯罪情况下,其个人将被处依法处以对应刑罚外,由于白领犯罪具有突出的经济利益导向犯罪特征,对于部分犯罪而言,犯罪行为的直接施行人和施行方式与其所在公司、企业实体深度绑定,可能构成单位犯罪,进而导致企业实体及其主要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 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 关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一)事前预防:构筑完善的内部合规防控体系
(二)事件处置:建立专门的合规调查处理机制
(三)事后救济:善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
(一)启动条件
(二)启动程序
(三)执行程序
(四)处理结果
一、调查分析
(一)案件情况
案件情况调查主要是指调查案件中涉嫌犯罪的主体、涉及的罪名以及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二)企业情况
调查分析完案件情况后,我们需要进一步调查企业情况,进行风险识别。通过对治理结构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风险识别,对治理结构的优化和生产经营风险的整改是后续整改方案的重要内容。二、沟通交流
(一)客户(二)检察机关、行政机关
(三)受害人
三、方案草拟与确定
一、确定合规监督员
二、确定整改期限
三、生产经营管理环节的优化与升级
四、监管风险部门,优化内部治理结构
五、全面梳理企业规章制度、人员培训制度
六、承担社会责任
第一,在商业实操层面,合规方案容易水土不服,无法发挥功能。
第二,在法律责任层面,合规制度本身可能招致风险。
在外资企业合规管理中,其通常倾向于寻求来自境外的法律支持,例如寻求境外母公司的合规法律建议,或者由境外母公司指定境外法律支持机构提供法律协助。这些举措的目的在于,确保境内外关联企业合规管理的协调性和统一性。然而,当合规管理进入中国法项下的“刑事合规”层面时,境外法律技术和本刑事实务之间就出现了较大的隔阂。在下表中,我们对不同合规机制的常见问题进行举例说明:
对外资企业而言,诸如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反舞弊、反洗钱、数据安全等都是经典的刑事合规主题。对刑事合规问题的理解,外资企业通常会首先选择以法律条文检索和判例分析作为研究问题的切入点。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样的法律检索却可能给企业带来误导。
外资企业刑事合规构建中的六大基本项目:
- 准据性法律资源库
- 刑事风险模型与数据
- 风险差别化分析
- 模块化控制
- 运行架构搭建
- 执行步骤、校准与升级
1、缺乏合规指引的规范性文件
2、传统管理观念依赖严重
1、风险防控碎片化
2、刑事合规治理形式化
3、忽视反向刑事合规保护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民营企业对“人治”的依赖远远超过对风险的评估预判,即使民营企业熟知风险事项及危害后果,但由于长久以来成员间形成了基于信任而非制度的治理惯性,企业上下对偏离行为和风险敞口形成默许。随着我国陆续针对产品质量、财税管理、外汇、知识产权、反垄断、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等重点合规领域出台规范性法律文件,合规监管趋势愈发严格,企业刑事责任标准也更加精细化,在严密法网之下,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越发升级。
尤其是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施行,从刑事规制的角度彰显了对民营企业融资借贷、商业腐败等方面合规监管的从严趋势。例如,对民营企业腐败类犯罪的刑罚适用区间予以调整,拉伸了处罚的上下限,使得刑事规制手段能够适用于更多的事实行为。可以预见,在加大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强化合规监管力度的趋势下,“已经预见,但相信不会发生”的灰犀牛事件将成为下一个风口,民营企业的合规质量也将面临更严峻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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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刑事合规系列之五:刑事合规整改方案的制定(下) [刘华英、胡枢鹏、林友鑫,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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