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121期 食品全生命周期法律监管及合规要点指南
2024年7月2日《新京报》对“罐车运输食用油乱象问题”的报道,再一次将食品安全问题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在此背景下,全面了解和掌握食品全生命周期的法律监管及合规要点,显得尤为重要。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刘婷婷律师及团队在本期专题中系统梳理了食品全生命周期法律监管及合规要点,通过对食品行业监管机关的职责和法律法规体系的总结,从食品的准入、研发注册、生产、经营到使用各个环节,详细解析其中的相关法律要求和合规重点,旨在为食品企业机构提供全面的法律合规指南,帮助其在日益严格的监管环境中,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提升产品质量和企业的国内外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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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2021修订)》针对食品进行了明确的定义,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从普通食品和特殊食品划分,除了普通食品外,食品还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11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类别许可共有32个食品类别,《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则具体规定了前述32类食品类别的亚类及其所属的品种明细。
而在近期的“罐车运输食用油”一案中的食用油,应属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中的第2大类“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这一类的食品,其亚类包括“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和“食用动物油脂”三类,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16-2018)第2.2条对植物油进行的定义,食用植物油是指以食用植物油料或植物原油为原料制成的食用油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GB 10146-2015)第2.1条对食用动物油脂的定义,食用动物油脂是指以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牛、羊、鸡、鸭的板油、肉膘、网膜或附着于内脏器官的纯脂肪组织,炼制成的食用猪油、牛油、羊油、鸡油、鸭油。
(一)食品行业监管机关概述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监总局”)为主,国家卫健委、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等机关单位各司其职,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在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下共同工作。各监管机关的职责具体如下:
部门 | 职责 |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 初级农产品生产过程监管 |
农药、兽药食品安全标准制定 | |
国家卫健委 |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国家市监总局 | 负责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初级农产品经营过程监管 | |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监管 | |
进口食品经营过程监管 |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过程监管 | |
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 | |
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 进/出口食品出/入境监管 |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 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
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 | |
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
(二)食品行业法律法规监管体系总结
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体现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严格实施、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公众参与及国际合作等方面,构建了多层次、多方位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随着《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食品安全法(2021修订)》和《国家食品安全战略规划(2023-2030)》的发布,进一步强化了法律框架和实施力度。政府开展多项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同时,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数字化赋能食品安全治理,国家加大科技手段投入,推广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进行全产业链监控和追溯,提升监管透明度和效率;引入先进检测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具体到法律监管规定,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都需要遵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食品行业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还需要关注相应食品的规范性文件和参照标准性文件。其中,特殊食品的监管相较于普通食品而言更为严格,在法律适用层面,特殊食品若存在相应细化或具体规定的,则还需同时适用特殊规定。
食品全生命周期的法律合规不仅涉及复杂的法律法规体系,还需要企业机构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法律合规要求。通过本文以下部分内容的解析,希望能为食品企业机构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操作指引,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
(一)准入环节法律合规要点
1.外资准入合规
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中,全国鼓励外商投资的食品产业包括以下项目,(一)农副食品加工行业下包括:宠物饲料、食品,水产品,蔬菜、干鲜果品、禽畜产品;(二)食品制造业下包括:高温杀菌乳,干酪和再制干酪、干酪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及保健食品,烘焙食品、方便食品、冰淇淋及其相关配料,糖果、口香糖、蜜饯、酸奶,森林食品,植物蛋白仿生肉食品,天然食品添加剂、天然香料,无菌液态食品包装材料等。截至目前[1],食品项下并没有新增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
2.原料准入合规
食品原料具备食品的特性,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危害。目前我国可用作食品原料的物质主要包括普通食品原料(包括可食用的农副产品、取得SC的加工食品)、新食品原料、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简称药食同源物质)、保健食品原料、可用于食品的菌种、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等。[3]对于某一物质在食品中是否合法添加,可查阅相关原料对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监督抽检计划和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特别地,针对新兴开发的新食品原料,则应该关注《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及试点食药物质的相关通知,例如《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就规范了相应食品的生产范围和销售范围。
对于特殊食品原料,如:
(1)保健食品原料,根据《食品安全法(2021修订)》第75条,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2)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实践中,若餐饮店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将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1)如,诸暨老詹餐饮店于2024年04月08日从***处购进5箱50袋50千克酸菜,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而被没收上述不合格食品原料产品[4]。(2)又如,深圳宝安区沙井福源港式烧味牛肉火锅城餐饮超范围经营以及经营添加仅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的自制酒而导致被罚款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0元[5]。
更有甚者,生产或明知而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譬如,闫某某为谋取利益、减少餐饮成本,在明知回收加工使用“地沟油”行为是违法的情况下,向店内顾客售卖含有“地沟油”油脂的火锅底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6]。
(二)研发注册环节法律合规要点
1.临床与数据真实性合规
食品的临床试验主要涉及保健食品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保健食品在申请注册与备案时都需提交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材料,包括目录外原料及产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试验评价材料,人群食用评价材料;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菌种鉴定、菌种毒力等试验报告,以及涉及兴奋剂、违禁药物成分等检测报告。此外,申请注册时还需提交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人、研发时间、研制过程、中试规模以上的验证数据,目录外原料及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质量可控性的论证报告和相关科学依据等[7]。
(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进行临床试验时,实施主体应有相应的资质:承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应具有临床营养科以及与所研究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关的专业科室,具备开展临床试验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专业技术能力、伦理审查能力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研究条件,及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经验,并在国家市监总局特殊食品验证评价技术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备案[8]。而研究者则由与受试人群疾病相关专业的医师、临床营养师等人员组成[9]。
此外,在实施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流程规范:研究者应先向伦理委员会提交审查资料,临床试验机构及研究者应在获得伦理委员会书面同意后再开展临床试验[10],在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应向临床试验机构报告、向伦理委员会提供临床试验结果的摘要、向申请人提供临床试验报告[11]。
2.注册要求与条件合规
我国对于普通食品和特殊食品的注册、备案要求具体如下:
类别 | 管理方式 | 产品范围 | 管理部门 | 法规 |
普通食品 | 无产品注册或备案要求 | / | / | / |
保健食品 | 注册或备案 | 注册: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 |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
备案: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 |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
备案:其他保健食品 | 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
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 |
注册 | / |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
婴幼儿配方 食品 |
注册或备案 | 注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 |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23)》 |
备案: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 | 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三)生产环节法律合规要点
1.生产资质合规
我国目前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依法取得许可[12]。由国家市监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13]。其中,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级市监部门负责[14]。
(1)生产许可的申请
食品类别 | 符合条件 | 递交材料 |
普通食品 | A.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B.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设施; C. 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D.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E.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A.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B. 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C.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D. 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还应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
食品添加剂 | 应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 A.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B. 食品添加剂生产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C. 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D. 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2)生产许可的审查
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并遵循一般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对于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审查,若在特殊食品注册时已完成现场核查,可不再重复进行现场核查,但注册现场核查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除外。市监部门可委托下级市监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原则上不得委托下级市监部门实施。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监部门依法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3)生产许可的变更、延续与注销
类别 | 具体情形 | 递交材料 | |
变更 | 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 | 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监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 A.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B. 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C. 特殊食品:注册或备案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先办理注册或备案变更手续。 |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 | 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 ||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 | 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监部门报告 | ||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 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 ||
延续 | 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监部门提出申请。 | A. 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B. 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C. 特殊食品:还应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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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 |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监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向原发证的市监部门提交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
2.产品质量管理合规
截至目前,我国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管模式为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的监管模式,并且监管措施涵盖了集中在生产许可、全覆盖例行检查、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等重要方面[15]。
特殊食品的质量监管力度相较于普通食品更为严格,生产该类食品的企业需要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在实践中,存在较多生产质量要求不达标而被处罚的案例。如天津市蓟州区鲜佰利果蔬店经营的沃柑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其丙溴磷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而被没收违法所得732元并处罚款5,000元[16]。
3.委托生产合规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的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17]
此外,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时食品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相关规定。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同时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等类似名称。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应标注受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4.标签和说明书合规
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规范文件主要为《食品安全法(2021修订)》《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虽然2024年6月28日国家市监总局起草发布的《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食品标签办法意见稿》”)以及2024年1月19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为意见稿文件,不具有正式法律效力,但是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监管的方向,具有一定的实务参考价值。
与现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比较,《食品标签办法意见稿》在以下几方面做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这也意味着国家层面对于这些内容的进一步监管关注:
(1)细化了食品标签不得标注的内容,如不得标注“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
(2)详细列明了字体、字号等要求,如标签中应使用规范汉字,使用繁体字、汉语拼音时应同时标示规范的汉字且字高不得大于相应的规范汉字字高。
(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要求由“鼓励实施”变为“强制实施”,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在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显著标注”等。
(4)明确不得使用文字或图案明示、暗示或强调产品适合未成年人。
(5)第三章对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标签的要求单独设立章节,更方便企业查询定位相关法规。
(6)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食品标签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同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专业机构/人员对其食品标签内容的合规性进行评价。
实践中,桐乡市洲泉惠海润发超市因销售的蜂蜜核桃仁和巴旦木包装上无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0元以及罚款700元[18]。
(四)经营环节法律合规要点
1.经营资质合规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依法取得许可。特别地,销售食用农产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及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监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
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食品安全法(2021修订)》第36条对于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实践中,食品经营者常见的违法情形有:(1)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食品经营时间超过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限;(3)超出许可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4)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已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在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譬如,乐清市北白象瑞欢日用品生活馆因未按规定取得散装食品的经营范围以及经营过期食品,被处以罚款共计3,203.5元[19]。又如,重庆同光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生产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等多个违法行为,被处以没收相关产品以及罚款90.6551万元[20]。
2.广告宣传合规
食品广告除了受《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基本法律的规制外,还应受到《食品安全法(2021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相关行业性规定的约束。食品广告的合规要点主要在于判断虚假信息以及绝对化用语,如:(1)广告对于食品的成分和含量“零糖零卡零脂”的虚假性或绝对化描述,年销售量“100万+”等未曾引证的宣传语;(2)除了“最XXX”等典型的最高级用语,灵活识别新媒体时代类似的绝对化用语如“天花板”、“顶流”等词汇。
特别地,对于特殊食品的广告宣传,商家和企业还应注意广告的功能性描述以及安全性、诱导性表述,如:(1)对于保健品需要注意其功能仍为“食品”而应与“药品”进行区分,对于婴幼儿奶粉不应明示或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2)对于保健品不得保证其安全性同时不得含有“热销、抢购”等诱导消费的内容。
实践中,食品企业机构因广告宣传违规而受行政处罚的案件屡见不鲜,广告投放与宣传面临着较大的合规风险。譬如,湖北恒茂食品有限公司广告宣传其该酱油产品为低能量(48kJ/100ml),后经现场查验,检验结果能量项为313kJ/100g,与GB28050标准中规定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低能量要求为≤80kJ/100ml液体不符,因而被处罚款5,000元[21]。
3.进出口合规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1)针对食品进口,应该关注以下合规事项: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A. 在管理层面,作为进口食品的企业,应经过进口国监管认可的认证机构依照进口国规定的体系标准认证合格,便能代表该食品企业机构在认证范围内符合该等进口国体系要求,在我国境内合规地销售进口食品。
B. 在注册备案方面,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会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实践中,若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者的有效证照、食品进口相关单据及检验检疫、消杀证明等材料,且未通过冷库通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随附追溯码等内容,则将存在相应行政处罚风险。如东莞市优果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智利进口“车厘子”,进货数量170箱,每箱10斤,每箱470元,因未能提供随附追溯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而被市监局给予警告处罚[22]。
(2)针对食品出口,应该关注下列合规事项:
出口的食品也应符合具体的食品安全标准。一般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标准、国际条约协定,以及出口国标。除此之外,我国的食品出口也应遵守备案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23]。实践中,威海鸿盛水产有限公司使用了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适载检验的集装箱装运冰鲜章鱼出口,导致被罚款15,000元[24]。
4.网络销售合规
对于食品在第三方平台上进行的网络销售,相关经营者与网络平台应关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对网络食品销售的一般规定。
针对经营者:(1)应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2)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市监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针对第三方平台:(1)应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2)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3)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除此之外,网络销售特殊食品还应遵循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该指南分别对特殊食品网络销售的资质要求、过程管理要求、广告宣传要求、标签和说明书要求,以及网络销售各主体进行了规定。
实践中,经营者常因超出许可经营项目范围进行食品的网络销售而受到行政处罚。譬如,海洲街道迈随餐饮店在“美团”网络平台开设“人间半杯”网店,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上架销售生食类食品“秘制生腌虾”,而被没收违法所得116元,同时罚款700元[25]。
5.仓储运输合规
食品仓储运输合规,是保障最终食用的食品安全和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的重要环节。《食品安全法(2021修订)》第46条第4款明确,食品生产企业应就运输和交付控制这一环节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否则可能面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以及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法律后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需要对应委托有资质能力的企业,其受托方需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相关信息且需满足保存期限要求,否则面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75条和《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第126条第1款项下处罚。严重情形下,还可能面临《刑法(2023修正)》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法律风险,具体罪状等内容可参考本文食品使用安全合规板块总结。
此外,在《GB 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30354-2013 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中,也规定了仓储运输的国家标准和要求,明确运输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容器,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和容器运输。
法律规范 | 具体条文 |
《食品安全法(2021修订)》 | 第33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第34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46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13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第25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受托方应当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管理。 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 第6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1款、本条例第75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 第75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
《GB 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7.1 应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确保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不得将任何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物质添加到食品中。 7.2.4 食品原料运输及贮存中应避免日光直射、备有防雨防尘设施;根据食品原料的特点和卫生需要,必要时还应具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 7.2.5 食品原料运输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必要时应进行消毒。食品原料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时装运,避免污染食品原料。 7.3.2 运输食品添加剂的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并能提供必要的保护,避免污染食品添加剂。 7.4.2 运输食品相关产品的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并能提供必要的保护,避免污染食品原料和交叉污染。 10.1根据食品的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必要时应配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10.3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设备应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降低食品污染的风险。 10.4 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直射、雨淋、显著的温湿度变化和剧烈撞击等,防止食品受到不良影响。 |
《GB/T 30354-2013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 | 4.1运输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容器,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和容器运输。 |
6.商业贿赂合规
食品行业是商业贿赂最高的行业之一,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刑法(2023修正)》的规定,一些所谓“行业准则”“行业惯例”,皆可能被认定为商业贿赂。比如食品经销商与酒店订立协议,支付“专场费”“进场费”“买断费”,以求酒店只卖自己品牌食品,甚至为刺激服务员推销的积极性,采取返利措施,均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26]。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剥夺了同业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破坏了正常的经营秩序和竞争秩序,还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之难以享受优质服务和高质量的商品[27]。
在实践中,存在多家食品供应商向酒店行政总厨行贿的事实。在《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中,有8家酒店食品供应商被罚没共计600万余元,并被分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罚。其中,上海永祥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为了谋取交易机会,与五星级酒店行政总厨达成合意:利用其行政总厨的职务之便,选取当事人作为指定供应商,并在食品采购中为当事人增加交易机会,提升销量;当事人则按照销售额7%-8%的比例给予他个人钱款。对此市监部门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74.309753万元,以及罚款100.0000万元的行政处罚[28]。
值得关注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二)》第5条明确,在食品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从重处罚情形之一。对此,食品企业机构需要进一步关注和重视商业贿赂风险,否则不排除面临较重的刑事责任。
7.价格合规
食品的销售应遵循《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规范,实行明码标价,注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此外,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行为,同样也受到监管机关打击与规制。
实践中,存在食品企业机构因价格违法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的先例:
(1)如,余姚市任阳食品店(个体工商户)(霍龙超)因未标明价格经营红枫叶牌蜂胶软胶囊,而被处以罚款200元[29]。
(2)又如,余姚市喜上加喜食品店未标明价格经营喜糖礼盒而被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0元[30]。
(五)使用环节法律合规要点
1.食品使用安全合规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使用环节中若违反《食品安全法(2021修订)》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至2022年,司法机关办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4.5万余件,追究刑事责任6.2万余人。2023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牛肉制品、减肥食品、米粉、腊肉4类食品,包括以假充真、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典型犯罪手段,均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31],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调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和严格执法的决心。
《刑法(2023修正)》中针对食品安全的刑事责任主要存在以下三个罪名,分别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具体情形可参照2021年最高院和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罪名 | 罪状 | 法定刑 |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140条) |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2倍罚金 |
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 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2倍罚金 | ||
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 | 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2倍罚金 | ||
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 | 处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2倍罚金或没收财产 |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143条) |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后果特别严重 | 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144条) |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依照本法第141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规定处罚 |
2.召回合规
为了确保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停止在市场上流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主要的法律依据为《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由市场部门负责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
(1)食品生产者在被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2)食品经营者在被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个等级。食品生产者应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启动召回,食品生产者在发布食品召回公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召回工作。召回等级及相关规定如下:
召回等级 | 不安全食品类型 | 启动召回时间 | 完成召回时间 |
一级召回 | 食用后已经或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 | 24小时内 | 10个工作日 |
二级召回 | 食用后已经或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 | 48小时内 | 20个工作日 |
三级召回 | 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 | 72小时内 | 30个工作日 |
产品召回之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3.投诉争议合规
2023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投诉1740.3万件,同比增长32.8%。从投诉问题来看,食品安全问题(206.6万件)占比为11.9%。全国12315平台接收虚假宣传投诉举报144.3万件,同比增长1.7倍。其中,从商品服务类别来看,商品类别中虚假宣传投诉举报较多的有食品(29.6万件),占比为20.5%[32]。
实践中,商家常因食品变质或食品中有异物、销售临期食品不告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等情形而被消费者投诉。针对以上投诉案例,商家将会面临举报、行政处罚、民事诉讼等风险:
(1)譬如,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私房小厨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番茄牛腩煲,其在网上标注“一份番茄牛腩煲约500克,销售价48元一份”,打折后实际售价为28.8元/份,而实际销售的番茄牛腩煲实际称重为0.45千克,缺少50克,存在销售商品数量不足的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33]。
(2)又如,上海杨立鑫超市有限公司以误导消费者为目的,基于对外发布虚假内容的故意,通过未悬挂店招、使用家乐福购物袋、手推车、制作易引人误解的购物小票、制作发布易引人误解的告示、宣传视频向消费者传播,而被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34]。
食品安全是国家民生福祉的重要体现。食品安全不仅关乎消费者的健康,更影响到社会和谐与国家发展以及国际声誉。作为民生福祉的体现,食品安全确保每个公民享有安全、健康的饮食权利,这是基本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2011年的“地沟油”事件起,我国在打击和整治“地沟油”生产销售问题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尽管“地沟油”在逐渐淡出公众视野,但人们对于食用油安全问题的警觉并未放松,比如许多人的消费习惯被改变,其会倾向于选择信誉较好的大品牌产品。然而,2024年的“油罐混装”事件的爆发,使得食用油的安全问题突然被推至风口浪尖。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企业罔顾食品安全,任意突破道德底线,追求短期利益,这无疑严重损害了社会信任的基础。解决该类食品安全的问题,应从源头入手,即对质量管理进行事前预防,监管机构应该实施对食品生产经营的全流程监管,将运输环节一并纳入监管;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和处罚措施,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同时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如实时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提高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对于食品相关企业机构,也应提升其行业自律,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真实注册、安全生产、合规销售、合理定价、正确宣传、提高售后服务能力,以减少可能面临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风险,从而推动食品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切实满足消费者需求和保障消费者权益,进而更好地进入国际市场和赢得国际市场的认可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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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婷婷 资深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216738527(同微信) 联系邮箱:tinaliu@allbrightlaw.com |
刘婷婷律师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现任中国生物医药产业链创新与转化联盟(CBIITA联盟)商务拓展专委会副主委等。刘律师被知名法律评级机构LEGALBAND评为2023年度LEGALBAND中国律界俊杰榜30强之一,还被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The Legal 500》评为2024年中国大陆生命科学与大健康领域的重点推荐律师。 刘律师自执业以来精耕于生命科学和医药健康领域,专注于为领域内企业提供涵盖业务及经营全生命周期的法律合规服务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投融资并购、跨境药械技术交易和合作、监管合规、争议解决及公司日常运营实务等法律服务。刘律师服务的客户类型涵盖跨国药械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美纳里尼、阿斯利康、雅培、西门子医疗、默沙东、勃林格殷格翰、罗氏、百济神州、爱施健、石药集团、天境生物、京新药业、凯因科技、邦耀生物、鞍石生物等)、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内首家外资三甲综合性医院和顶级公立三甲医院等)、医疗(生)集团、互联网医疗健康企业、保险公司(众安保险等)以及专投医疗药械项目的专业基金公司等。刘律师已协助国内外多家知名药企开展多个跨境License in/out技术交易和合作开发项目等。 刘律师在上海律协、LexisNexis、LEB、同写意、E药经理人等专业法律和医药行业平台发表医药健康领域法律实务总结文章和报告近百篇,包括但不限于:《医药企业技术交易实务系列文章(合辑)》(中英文版本,2023年,联合E药经理人发布);《医疗AI法律及监管报告》行业发展与现状和医疗AI产品责任章节(2019年,联合腾讯健康发布,国内首份医疗AI法律研究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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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冠鸿 资深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黄冠鸿律师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国际公认反洗钱师(CAMS)。黄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在金融监管、风险与内控管理、生命大健康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在医疗药械常法、合规融资交易业务领域,黄律师曾服务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罗氏诊断、美纳里尼、石药集团、京新药业、凯因科技、嘉和美康、健新原力、邦耀生物、祥耀生物、思勤医疗、勤浩医药、逻晟生物、帝奇医药、子瞻生物、纽安津生物、霖鼎光学、阳光医疗集团、哈特瑞姆心脏医疗集团、上海联影集团等医疗药械企业,为他们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涵盖企业日常事务、研发及临床、运营和数据合规、境外投资、股权融资及BD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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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冠妤 实习生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陈冠妤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生,目前本科就读于复旦大学法学院,专注于生命科学和医药健康领域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