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113期 五大重点行业反商业贿赂实务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更新,中国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更新和完善。不同行业商业贿赂的形式与手段都有不同的特点,需要有针对性地识别风险,建立并完善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才能推动业务可持续发展,做到合法合规经营。本期专题结合金融、保险、医药、快消以及互联网五大重点行业的特点,解析不同行业商业贿赂形式与手段,识别与规避风险,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企业合规建议。
金融行业容易滋生腐败,该领域历来是反商业贿赂的重点。2024年以来不到四个月的时间,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的金融领域涉嫌违法犯罪被处分的干部就达12人,这足以表明国家对金融行业商业贿赂高压监管态势,在当前背景下,作为金融企业,要建立完备的合规体系以有效应对商业贿赂的发生。
(一)金融行业商业贿赂特点
1、隐蔽性强
相较其他行业,金融领域商业贿赂具有发现难、侦查难的特点。一是实施方式极为隐蔽。除权钱交易方式外,还逐渐滋生出了佣金、补贴、提成、报销费用等新型贿赂方式,将贿赂钱款“合法化”。二是实施形式趋于多样化。行贿人与金融从业人员借助金融工具,通过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方式掩盖商业贿赂的行为。
2、危害性大
金融领域的商业贿赂不仅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还往往触发其他类型的犯罪。例如,贷款业务人员收受他人好处,在同等情形下以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发放贷款,不仅构成商业贿赂,还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又如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收受他人好处,泄露内幕信息,可能还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上述行为往往与投资者利益挂钩,对投资环境和社会稳定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
3、发生率高
金融业商业贿赂案件横向增长。金融行业属于典型的资金密集型产业,与资本市场的运行关系密不可分。随着资本市场高速发展,腐败行为不仅限于传统的货币或证券交易业务,还逐渐渗透到信托、保险、外汇等领域,专业程度更高,业务领域更广泛。
金融业商业贿赂亦纵向增长。随着市场发展,寻求利润空间的权限不仅掌握在领导手中。近年来,银行的贷款审核人员、证券公司财会人员、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等涉及商业贿赂的情形屡见不鲜。金融内部腐败现象纵深蔓延,已成为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毒瘤”。
(二)金融领域常见商业贿赂形式
与传统商业贿赂直接贿送财物或礼品的方式不同,金融领域商业贿赂的形式更具隐蔽性、新颖性,不易被发现。本文对金融行业多发的几类商业贿赂形式进行分析。
1、合作投资型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第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在金融行业,以“合作投资”的方式进行商业贿赂的案件越来越多。如国家开发银行湖北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杨某某受贿罪一案中,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某公司获取贷款,并提出向该公司投资200万元并每年获取定额分红。杨某某等人先后从该公司获得“分红款”共计800万元。杨某某获取高于出资应得收益374万余元。最终杨某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借钱收息
《意见》第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上述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比较容易认定,第二种情形容易出现争议。认定该情形是否具有受贿性质,其关键就在于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借贷意图的正当性和客观上借贷行为的真实性。如唐某某受贿罪一案中,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公司在承接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向该公司负责人出借资金获取高息。最终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3、“挂名”领取薪酬
《意见》第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金融行业历来薪酬较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在金融行业“挂名”领取薪酬的行为屡见不鲜。如在刘某受贿、挪用公款罪一案中,法院认定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妻子曹某某在行贿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任职,在没有实际工作的情况下从该公司领取工资报酬,刘某据此构成受贿罪。
(三)金融行业反商业贿赂合规
金融行业商业贿赂的高发性,不仅有行为人的主观原因,内部监管制度不健全、合规体系不完善也是重要的因素,因此,就金融行业而言,建立一套完备有效的合规体系更能有效应对商业贿赂的发生。
1、反商业贿赂合规组织
完善有效的合规组织机构是反商业贿赂合规能否有效运行的保障。首先,合规部门的独立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要求企业配备首席合规官,具体负责企业的合规事务。合规部门的地位应高于一般职能和业务部门,合规负责人对企业的决策层直接负责,保证其独立性。
其次,投入充足的合规资源。既然建立合规部门,企业就要配备充足的人员,拨付充足的资金,使合规部门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
第三,在重大事项上,赋予合规部门一票否决权。例如,某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往往考虑贷款利息的多少或贷款人资信状况,容易忽略贷款人与银行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双方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交往。
2、反商业贿赂合规风险库
针对金融企业运营及各部门的特点,组织专业人士识别重点部门的风险,例如采购部门,采购人员、决策人员、验收人员职责是否分离?是否建立比选、竞争性谈判、询价多种采购方式相结合的采购管理制度?又如贷款部门,是否对贷款人进行反商业贿赂尽职调查?贷款对接人员与审批人员是否分离?贷款人及审批人员是否签署《反商业贿赂合规承诺书》等。
3、反商业贿赂流程管控清单
反商业贿赂流程管控清单是结合合规风险库,针对风险较高的部门,设置合规流程节点,将合规职责贯穿于采购、销售、贷款等重点部门中。一般来说,需要多个部门各司其职,才能形成监管合力,有效地管控风险。在流程管控中,合规流程一般分为“三道防线”:第一防线是业务职能部门,如采购领域中,由采购部门、验收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履行“第一道防线”管控的职责,第二道防线一般是法务、审计部门,具体包括合同的合规审查、资金支出金额及合理性的审计等职责,第三道防线是纪检监察部门,一般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及处分。
4、反商业贿赂合规专项制度
从法律层面讲,金融行业的反商业贿赂合规风险可能触及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相关内容规定于《刑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作为企业,要根据合规风险清单及合规流程管控清单进行相应地完善、修订企业相关制度,例如员工手册、采购制度、财务制度等。
5、培育反商业贿赂合规文化
除了合规制度建设外,还应当在企业内部培育反商业贿赂合规文化,使合规文化根植于每个金融从业人员的心中。这就需要企业定期进行合规专项培训,聘请专业人士进行风险测评,在企业内定期播放金融领域商业贿赂典型案例等,推动企业员工自觉形成合规理念,营造“人人合规”的企业氛围。
(一)保险行业常见贿赂行为
1、投保环节
投保,即投保人通过保险业务人员或中介购买保险。实践中,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为了完成业绩获得提成奖励,往往会向客户或潜在客户的工作人员提供回扣、返现、好处费。
例如在(2016)粤5102刑初57号吴某某对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吴某某原为某市教育局勤工办主任,退休后加入保险经纪公司,在潮州市开展中小学购买校方责任保险及推销学生个人商业保险的过程中,送给某市教育局及多个潮州市所属县(区)教育局办公室回扣款共计33.97万元。该公司在广东省内其他地市也采取类似方式开展业务,聘用当地教育局退休干部,利用其原职务便利和在当地教育系统的人脉关系顺利拓展了校方责任保险及其他涉校保险业务。
2、承保环节
承保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选择,即保险人决定接受或拒绝投保人投保的行为。具体指保险人在投保人提出投保请求后,经审核认为符合承保条件并同意接受投保人申请,承担保单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的行为。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实践中就存在非善意的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从而使对被保险的标的、被保险人的审核标准降低,以将所涉的保险事项违规纳入保险合同的所保事项,并通过保险公司的前期审核,在未被查处的情况下一般能够顺利地得到理赔。
3、理赔环节
在保险经营中,理赔是防灾防损的继续,也是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具体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
理赔环节涉及保险金的支付,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后可能出现保险人免责的情况,为顺利获得理赔,或者在相关定损过程中要求扩大赔付,就可能向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行贿。(2015)宁刑终字第00208号何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中,2011年12月28日,投保人马某甲因车祸死亡。其妻子马某乙向某人寿保险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申请理赔。因马某甲无照驾驶,属保险公司免责事项。2012年初,马某乙弟弟马某丙找到在某人寿保险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工作的被告人何某,让何某帮忙,以获取保险公司的理赔。何某以办事需要花钱,要打点相关部门的人员为由,向马某丙索要人民币5万元,马某丙答应后,何某利用其身份和关系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提出理赔并获赔。
同时,在承保、理赔环节,为顺利通过审核、获得理赔,通常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一定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除了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的同时还有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可能。
(二)保险行业商业贿赂刑事合规
商业贿赂引发了市场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秩序,也使得企业的管理形同虚设。在企业涉及刑事案件后,一系列的刑事追责也将导致企业群龙无首、生产停滞,甚至在刑事程序终结后,企业完全失去市场地位的情况出现也不无可能。因此亟须建立完善的刑事合规体系以保障金融保险领域安全发展。
1、确立合规价值体系,培养刑事合规文化
商业贿赂往往是企业缺乏风险意识,法律观念淡薄产生的,部分保险从业人员甚至将回扣、各种名目的费用认为是“商业惯例”,缺少对法律和规则的敬畏。只有企业确立合规价值,才能让企业自上而下认识到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在正确的规则和法律下开展业务。具体而言,第一,将反商业贿赂的文化和要求写入员工手册,作为员工的行为指南,明确业务环节中的禁止行为。第二,定期开展培训、考核,使得企业人员明确法律红线,提高对于商业贿赂刑事风险的意识。第三,大力开展合规宣传,对内培养刑事合规文化,对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2、对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管理与制约
对于保险行业商业贿赂高发的业务环节,企业要进行重点管理与检测。首先,对于业务活动开展的双方主体身份进行识别,必要时签署“无利害关系”声明,避免。其次,审查业务活动的正当性,避免虚增环节,同时细化拆分业务流程,不同环节的审批事项由不同主体审批,降低虚假材料过审的风险。最后,严格控制财务资金的使用,如实记账,不得违规报销,定期开展审计活动。
3、建立健全风险应对机制
保险企业需要明确进行反商业贿赂工作的部门,并建立行之有效的举报、投诉机制,在接到商业贿赂线索后及时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在发生商业贿赂事件后,及时对涉事员工进行处置,并对内对外通报,起到警示与维护企业形象的作用。必要时,企业可以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协助收集材料向有关部门提出举报或控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商业贿赂是医药领域的“顽疾”,也是医药行业合规高风险区域之一。其高发率与医药行业的特殊性有密切关系,从早期的产品研发、临床试验,到产品获批后的生产、销售,医药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都存在发生商业贿赂的风险。
(一)医药企业常见商业贿赂风险
1、“提成式”回扣
回扣是指在商品或服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具体到医药行业而言,医药企业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恶意串通,通过支付回扣增加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量,谋取不正当利益。目前医药企业支付回扣的方式也越发隐蔽,往往不直接向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支付回扣,而是转向向关联方支付回扣。
例如杭市监处罚﹝2021﹞7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述案例,当事人与某县医院药剂科药剂士王某约定,由王某将杭州某医药公司药品运作进某县医院并持续采购,杭州某医药公司按照某县医院药品采购价的一定比例支付王某回扣。
2、“返现式”带金销售
带金销售是指医药企业在制定药品投标价格时,事先把给予处方医生及有采购药品决策权和影响力人士的商业贿赂计算在内,通过给予回扣,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不当行为。与回扣有所不同,带金销售的主语切换为医药企业,而回扣的主语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例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行动10则典型案例中的合肥倍思恩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当事人与某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签订协议,以给付科研费用的方式,使得其经营的矫正用耳模型进入县人民医院推广销售,销售时间为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在此期间当事人在县医院共销售178个矫正用耳模型, 当事人工作人员白某某分2次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县医院耳鼻喉科科研费用3.5万元。医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同时依据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涉案公司停止其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29.09万元,罚款30万元。
3、“福利式”学术会议赞助
学术会议赞助是指由医药企业主办或赞助各类医药行业学术会议,对参会医生提供资金资助,包括安排旅游等休闲娱乐活动,报销各类费用,并支付会务费、推广费、授课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等方式输送不正当利益,以提高医药销售量的行为。
例如宁鼓市监处罚〔2022〕00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述的案例。当事人对其通过组织相关医院医生参加学术会议并组织医生旅游,在市场开发和日常产品维护过程中存在为相关医生购买工作简餐、赠送小额礼品和水果等方式。
4、“规避式”设备投放
医疗设备仪器之精密也往往导致其售价不菲,而医院采购医疗设备往往需要通过招投标的形式。这也导致医院常常面临经费不足、医疗设备采购短时间内无法完成的局面。部分医药企业利用医院的困境,以捐赠医疗设备的方式绑定医院, 与医院签订长期排他性定向医药耗材采购协议。
例如(2016)皖18行终96号行政判决书所述案例,当事人赠送尿液分析仪供院方使用,院方则回以设备耗品配套试纸条的六年独家供应权作为补偿。
5、“虚高式”交易
部分医药公司额外增加原材料采购代理环节,以虚高价格向指定代理商采购原材料,代理商将低买高卖获得的差价套现后,支付给医药公司下游药品经销商,供其实施医药商业贿赂。
例如国家医保局网站于2022年8月9日发布的《关于天心制药等3家企业虚增原料药价格、虚抬药价套取资金有关情况的通报》所述案例,涉案企业与下游50多家药品经销商相互串通,用虚高价格向指定代理商采购87种药品的原材料,代理商将获得的差价套现后支付给上述经销商。
6、“定制式”招投标
有些医院利用医学专业性强的壁垒,在医药用品、医疗仪器等招投标上,巧设“技术参数”“药效参数”等特定条件,打着“科技”“药效”的幌子,加码“定制”招投标筛选规则,变相达到与特定医药公司合作的目的。
例如(2020)川04刑终91号刑事判决书所述案例,伍某,利用妇幼保健院特检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向医院设备科提交购买需求时,对设备性能的相关要求完全引用某型号设备的相关技术参数,量身定制招标条件,收受他人贿赂共计85万元。
7、其他
如借款、借用车辆或房屋,合作投资,收受股票,投资证券、期货或者理财,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或挂名领取薪酬,非法收受处方费、统方费等。
(二)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特殊性
医药行业商业贿赂具有其他行业商业贿赂的共性,即形式多样化和手段隐蔽性的特点。从形式上而言,目前仍以财物、回扣、折扣、附赠、手续费等利益输送方式为主,与其他行业的商业贿赂方式无异。但因其行业自身的特点,商业贿赂也呈现一定的特殊性:
1、贿赂的名头更为冠冕堂皇
如前述的“规避式”设备投放,看似免费赠送,并暗中对有权决策者施以好处,通过签订合同将受赠对象绑定,使后续推销附加设备或耗材合法化。
2、贿赂方式更为隐秘
如“定制式”招投标方式中,双方都对暗中利益输送心照不宣,利用医学专业性强的壁垒,在招投标时有针对性地设置“技术参数”“药效参数”等特定条件,实则非该供应商不用,但从法律形式上天衣无缝。
3、患者是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最终受害者
因医药企业行贿成本与医疗产品的成本和价格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医药企业行贿的成本,将通过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传导到每一位患者及家庭,使其诊断和医疗费用翻倍增长。
(三)医药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搭建
1、拟定合规管理计划
首先,企业应该对自身进行评估。对其中具有合规风险的环节进行分析,并参照国内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合规原则,对可能涉嫌商业贿赂的环节进行充分的风险预测和评估,进而在评估之后确定合规的方向、目标和重点。如市场推广费用、会议费、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相关费用(如劳务费差旅费、餐费)、政府官员相关费用等,都有可能存在合规方面的风险,应当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在目标设定时,需要充分考虑企业现状及资源配置,并与管理层共同明确商业贿赂合规管理体系基调和目标,拟定合规管理计划以增强企业管理层对合规治理的信心。同时,需要时时关注企业运营模式、产品特性,结合行业政策及监管环境的变化调整合规管理计划。在新生的业务模式或产品推广领域,重新评估风险性质及影响等级。
其次,参照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规范》拟定风险信号的评估及合规原则。
(1)产品销售环节:对于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给予、许诺给予财物或其他不当利益等方式,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
(2)人事用工环节:不得以换取任何不正当好处或利益为目的,聘用具有影响力的离任或退休政府官员、该等政府官员的直系亲属或者该等政府官员推荐的任何其他人。
(3)政府官员互动交流环节:允许企业与政府官员开展互动交流,以合法方式探讨业务、沟通情况,但应谨慎对待与有决策权且其决定可能对企业业务产生实质影响政府官员的互动交流。并且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许诺或授权给予财物,或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以诱使政府官员在药品上市许可、医疗器械备案 /注册、价格谈判、供应企业产品等方面给予不正当优惠待遇,或给予其他任何不正当优势;不得赞助或供资金给政府官员参加由第三方组织的论坛、会议、庆典等活动,除非已获得政府官员所在单位的书面批准:不得邀请政府官员的配偶、子女、亲戚等无关人士参与互交流活动,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为该等无关人士支付任何费用;不得在与政府官员的互动交流中提供娱乐服务。
(4)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医疗卫生专业组织互动交流环节:应集中在企业向其传达药品信息 /医疗器械信息、提供科学及教育方面的资讯以及支持医学研究和教育方面。不得以聘用其提供相关服务或向其支付任何费用等方式,诱导其在开具药品处方,推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任何企业产品方面提供便利;不得以支付讲课费、培训费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影响其在有关学术或专业会议中宣传或变相宣传任何企业产品;不得邀请其配偶、子女、亲戚等无关人士参与互动交流活动,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为该等无关人士参与互动交流而支付任何费用;不得在互动交流中向其提供娱乐服务;不得直接向其个人提供学术赞助商业赞助、资助及捐赠。
(5)商务环节:仅可提供服务于互动交流活动时的必要且适当的招待。不得直接或间接影响对企业产品的采购、推荐或使用,或为酬谢该等行为而提议给予或提供任何招待或其他财物。
提供礼品的限制:在企业自办活动或第三方会议中。在满足“最小价值”及“最少数量”的前提下,可以提供带有企业标识的小礼品。
提供医用物品的限制:企业可向专业人员、组织提供价值适度,不超出日常执业工作范围,且有助于其实现医疗和病患服务的医用物品。
(6)发票验收和费用使用环节:应建立相应的发票核验制度,用以验证发票本身的真实性以及发票所对应交易关系的真实性。员工报销费用应坚持真实性原则,容易产生腐败贿赂风险的餐饮、礼品、差旅、会议等费用类型的报销,应当列入高风险业务活动清单并加强管控。
(7)针对第三方合规管控:与第三方建立商业关系,必须具备商业上的正当理由,且需要有必要的尽职调查,反商业贿赂反腐败声明等。同时,如果第三方是作为代理商的第三方,需要参照上述原则对其代理商的员工提出同等的合规要求。
2、执行合规管理程序
在合规管理计划完善之后企业需要建立相应的管控程序来确保员工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规范制度的要求。可以考虑在业务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不同环节,使用控制测试、穿行测试、审核检验等手段来进行控制。
(1)事前环节:建立对业务活动合规关键点的确认机制以及必要的合规监控措施,如活动的事前审核、事中飞行检查、事后审查的闭环管理规则;是否对书面协议(特别在与政府官员、专业人员、组织交易环节)进行评估并确认具有完备的商业贿赂条款及承诺声明。
(2)事中环节:对高风险业务活动设立预警及启动实时监控计划,如对活动的飞行检查、信息化风险预警等;建立完善的举报及调查机制并在出现违规事件时及时启动。
(3)事后环节:对费用适用从预算管理到报销环节的全流程监管,包括对第三方的票据及交付物的合理性、合规性监管;对行业和企业自身重点合规风险环节设立定期的合规审查以及审查后的处置机制,并留存完备的档案记录。
为确保合规管理政策的执行,应将上述合规管理程序作为日常合规管理的手段,建立闭环管理流程,定期形成阶段性报告总结管理结果、分析风险问题并督促相应人员或第三方及时整改。
3、检验合规监控效果
从行业监管和执法层面对违规行为的定性和证据效力上看,任何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都需要通过资金的流动来实现。商业贿赂的资金支出会藏于不同的支出项目中也可能会在账内虚假列支,任何资金的流动都会以真实或虚假的形式反映在会计账簿中,而商业贿赂行为会造成会计计量的失真从而对会计信息的质量产生影响。
对于合规管理效果的检验,可以通过对会计凭证的审查,穿透检验到业务活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因为虚假交易必定会带来虚假会计,而虚假会计还可能会诱发虚假税收的法律风险。在新医改大背景下,医药企业的财税合规,特别是在销售费用的真实合理性、成本费用结构、研发费用的归集等方面普遍存在合规性风险。税务机关大数据治税能力的提升,对业务真实性,发票、现金流以及业务实质高度关注,一案多查的部门协作机制使企业涉税风险加剧,税务机关通常利用大数据风险指标进行合理性分析、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比如,在采购及生产环节,可以在采购原材料时,检查是否存在通过空转发票等方式抬高成本的情况;将制造费用分摊至不同药品时,检查分摊系数是否合理;在库存管理、合同签订、销售发货、款项收取等流程控制手段是否有效等面发现异常,再深度审查判断是否存在挪用资金贿赂政府官员或采购方的现象;在销售环节,可以通过检查销售费用列支是否具备充分依据,购药数量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向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销售返点的现象;是否存在通过专家咨询费、研发费、宣传费等方式向医务人员支付回扣的现象;对费用环节、研发环节和日常合规管理环节对于合法有效票据的类型,研发费用的使用和管理,以及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发票与业务的一致性、支持材料的充分性等方面进行判断。上述审查的风险点将是财政稽查以及未来行业监管的重点。
在销售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审查中不仅要关注财务凭证,还需要关注整个销售费用支出的管控手段是否健全、完整和有效,包括:①销售费用支出的必要性: 管理制度,审批程序;②销售费用列支依据充分性:人员薪资,客户开发,活动费用,供应商服务,第三方开展项目,合约销售;③销售费用真实性、合理性:业务活动真实性,业务发生合理性,发票验真,支持文件充分性。
4、合规治理及改进
针对违规行为以及潜在商业贿赂的合规风险启动处置机制和改进措施,针对合规监控效果良好的环节,分析并参照优化。
(一)快消行业竞争特点
快速消费品简称“快消品”,是指使用寿命较短,消费速度较快的消费品。产品经过包装成独立的小单元来进行销售,更加着重包装、品牌化以及大众化。快消品依靠消费者高频次和重复的使用与消耗,通过规模性的市场量来获得利润和价值。虽然快消品的绝对利润相对较低,但因其销售量很大,商品的累积利润可以很高。快消品主要涉及四个子行业,品牌包装食品饮料行业、个人护理品行业、家庭护理品行业、烟酒行业。
由于快消品高频次消耗以及对市场规模占据的依赖,同类快消品竞争会更激烈和冲突。该种竞争着重表现于对销售渠道的占领,具体体现为:
(二)快消行业商业贿赂主体
商业贿赂的主体是指“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商品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经营者通过其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的,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但是,如果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为完成销售指标、获取业务提成、实现职务升迁等个人目的进行的商业贿赂,经营者可能不承担责任或责任相对较轻。不过即使相关工作人员为前述目的实施商业贿赂,经营者仍会实际受益,所以经营者对其工作人员的该等行为应当具有管理义务,如未有适当的管理措施,则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责任仍会由经营者承担。
(三)快消行业商业贿赂手段
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商业贿赂包括财物贿赂以及其他手段贿赂。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其他手段,包括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举几个商业贿赂实例:
案例一:给予关键人员销售额回扣
某食品供应商与某五星级酒店行政总厨达成合意,利用其行政总厨的职务之便,选取某食品供应商作为指定供应商,并在食品采购中为某食品供应商增加交易机会,提升销量。某食品供应商按照销售额7%—8%的比例给予行政总厨回扣。
案例二:承诺销售额达标旅游奖励
某酒公司为快速打开地区市场,选择该地区某一级经销商及其关联二级经销商,通过达到采购标准奖励国外旅游的方式促进销售。某公司的财务经理与二级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达成口头协议,二级经销商向市场主推某酒公司某款酒,实际销售量达到约定标准,奖励马来西亚旅游名额。旅游奖励不能兑换现金。
案例三:赠送小物品促进主营产品销售
Y品牌公司向某保健院赠送了价值7万余元的腕带,用于协助医护人员在看护过程中确认婴儿和孕产妇的身份。Y品牌产品的销售模式为由经销商从Y品牌公司进货,由经销商向各单位和个人销售Y品牌公司产品,在销售环节中存在多个经销商,Y品牌公司实施了赠送腕带的行为,不直接进行销售,赠送腕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Y品牌产品的销售,以取得Y品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该院销售的竞争优势的行为。
案例四:销售达标瓶费返利
威士忌酒公司与某娱乐公司签订促销协议,协议约定娱乐公司销售600箱酒(每箱6瓶,共3600瓶),威士忌酒公司以现金形式,按每瓶人民币15元的瓶费返利金额,支付娱乐公司共计人民币5.4万元的瓶费返利,该瓶费返利由娱乐公司经理签收,交给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再将瓶费返利交给业务经理,业务经理根据销售情况发放给12名曾销售威士忌酒的业务员。
案例五:通过经销商支付配送服务费
某矿泉水公司为提高产品销量,取得交易机会,扩大系列产品影响力,通过向H公司支付“配送服务费”的方式(但该“配送服务费”服务并不存在),获得成为H公司供应商资格并签订《食品买卖合同》,但某矿泉水公司不直接与H公司发生购销关系,由某矿泉水公司的经销商公司与H公司进行商品物流配送及货款结算。
案例六:设备借用及排他性销售协议
某咖啡公司与某酒店签订《咖啡设备借用合同》。合同约定,某咖啡公司向酒店免费出借2台咖啡机、2台磨豆机。相应的,酒店使用的所有咖啡豆需向某咖啡公司采购,否则某咖啡公司有权终止借用合同并收回所有咖啡设备。合同期5年。合同期间,某咖啡公司在酒店免费投放了咖啡机2台、磨豆机2台,并向酒店销售咖啡豆的金额共计23万余元(不含税),获取利润12万余元。
案例七:地堆费/陈列费名义的好处费
某食品公司为了获取某大型商超的食品销售区域更好的地堆位置及产品陈列位置,吸引顾客消费,提升产品销量,以支付“地堆费”、“排面费”的名义,每月向大型商超的食品销售主管支付“好处费”钱款。具体支付方式为:某食品公司业务销售人员以“促销费”等名义向公司申请获得相关资金和费用,并将主管提供的其亲属虚构为其促销人员,通过第三方服务公司以促销人员工资名义实际每月支付“好处费”。
(四)快消行业商业贿赂认定
1、商业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谋取竞争优势”为目的
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谋取竞争优势”为目的为商业贿赂的关键特征。
快消行业中,谋取交易机会是指快消品牌公司或上游渠道商/经销商通过商业贿赂手段,取得或增加与下游渠道商/经销商或终端消费者达成商品交易的可能性,包括完成商品交易的可能性以及达成商品交易意向的可能性。
谋取竞争优势是指快消品牌公司或上游渠道商/经销商通过商业贿赂手段,取得相对于其竞争者的优势地位,包括促成特定商品交易或阻碍竞争者特定交易或者在特定领域形成快消品牌公司或上游渠道商/经销商的排他权、优先权、市场优势地位等。
2、合法的折扣、佣金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其中,折扣是指商品购销中让利行为,如购买一定金额、数量的商品,快消品牌公司或上游渠道商/经销商对支付价款总额直接给予折扣或者在后按比例给予退还。佣金是指中间人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因代卖、代买或者介绍买卖收取的劳务报酬。当然,该等劳务需要符合商业惯例。
对于上述折扣、佣金,首先要以明示方式进行,其次应当如实入账,才能被视为合法的折扣、佣金。如实入账要求经营者(快消品牌公司或上游渠道商/经销商)、中间人、接受折扣或佣金的经营者(下游渠道商/经销商)对佣金、折扣均进行如实入账。除了金额一致外,还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入相应收入科目。
(五)快消行业反商业贿赂合规建议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20修订版)明确提出了经营者加强反商业贿赂制度的合规管理责任,强调经营者是反不正当竞争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提出,监督检查部门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应当对经营者落实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情况开展检查。此后,其他省、直辖市也陆续修订相应内容,经营者对其企业内部的商业贿赂行为应予有效管控,否则经营者将承担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
针对快消行业的供应链特点等,快消品牌经营者可以对建立和完善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作出如下考虑:
1、快消品牌公司内部人员管理
快消品牌公司可以采取协议、制度及员工手册等方式,结合业务模式规定以下内容:
快消品牌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求,对上述内容进一步细化,促使员工了解、意识、警惕、拒绝商业贿赂行为。当然,反商业贿赂制度还需配合公司的其他岗位设置、职责权限及工作流程等制度协调完善。
2、下游渠道商/经销商管理
快消品牌公司可以结合下游渠道商/经销商的类型、合作模式、重点环节、商业贿赂频发情形,以协议、承诺、制度、管理办法、规范、提醒、准则等多种方式,对下游渠道商/经销商进行反商业贿赂的风险管理。同时可以从下游渠道商/经销商准入、退出(黑名单)的角度设置认定标准,并以违约责任(如明确的违约金或合作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约束和减损。
3、反商业贿赂举报机制
快消品牌公司可以设置即时有效的举报渠道,如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在线举报平台等方式,并可以要求举报人提供初步的举报资料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后续调查核实。举报人可以是公司员工、当事渠道商/经销商、其他渠道商/经销商等,快消品牌公司应当对举报人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并对经核实的举报适当给予奖励。特别是快消行业的公司涉及的商业贿赂具有高发性,举报机制需要更加多样、灵活。
4、反商业贿赂调查机制
调查机制是反商业贿赂制度的重要环节,其不仅是对商业贿赂事件真实性和事实情况的核实,而且是对该等商业贿赂事件的证据固定过程。一方面,是否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采取何种惩处措施,需要有合理的依据和证据;另一方面,快消品牌公司是否采取了合理有效的商业贿赂管理制度,以及快消品牌公司承担何种责任,调查机制的工作留痕和证据固定将成为重要认定依据。
(一)互联网企业商业贿赂常见情形
(一)互联网企业商业贿赂常见情形
随着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影响力日趋增强,市场交易活动也愈发频繁。然而,近年来,互联网腐败案件频发,商业贿赂问题尤为突出。
在我国,商业贿赂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和刑法等多种法律约束,当其社会危害性特别巨大、超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的限制时,刑法将对其予以规制。但商业贿赂犯罪在刑法上并非独立的罪名,而是对所有发生在商业领域贿赂犯罪现象的统称,其主要特点包括: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我国的商业贿赂犯罪主要涉及两大类共11项罪名:一类是一般商业主体与公权力主体之间的商业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另一类则是一般商业主体之间的商业贿赂犯罪,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互联网企业作为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产物,具有信息传输量大、用户数量多、业务范围广、经营模式灵活、竞争激烈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其成为商业贿赂风险的高发地带。区别于医药、房地产领域等传统行业,互联网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呈现出以下特点:
基于上述,互联网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主要有以下常见形式:
(二)互联网企业商业贿赂风险识别及防范
鉴于互联网企业的行业特性,其在经营活动中常面临以下商业贿赂风险:
商业贿赂不仅扭曲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更与商业伦理背道而驰,也为企业埋下了刑事合规的隐患。因此,互联网企业必须积极构建以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为核心的风险识别与防控机制,以稳健之姿应对市场变化。
具体而言,互联网企业应当明确合规管理的战略定位,将其纳入企业整体战略规划,确保合规与业务发展的协同推进。
其次,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合规计划,计划要紧扣企业规模、发展状况及治理结构,既要保证在实践中行之有效,又要能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同时,计划制定还应考虑公司业务经营、专业领域及关键岗位人员等因素,确保专业性与针对性的完美结合。
在合规组织架构与责任分工方面,互联网企业要根据自身管理体系,分阶段、分层级地构建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职责及权利边界,建立专业合规监察团队,确保合规工作的高效运转。
此外,互联网企业还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合规风险规章制度,并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实现对合规风险的精准识别和有效防控。建立合规监督与考核机制,定期对合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完善合规纠错机制与奖惩机制,畅通内外部举报制度及奖惩机制,定期通报违规查处情况,对于违反合规要求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确保合规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要及时记录合规相关工作细节,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这些纪录将作为评估其合规水平的重要依据。
培育合规文化与提升员工合规意识同样不容忽视。互联网企业通过明确员工商业行为准则、实践合规制度、开展合规培训等方式,不断推进企业合规文化建设和发展,使合规成为企业和员工的自觉行动。
最后,互联网企业应加强与外部机构的合作与交流,积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外部机构建立合作与交流机制,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为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三)“合规不起诉”下互联网企业合规体系建设新方向
在“合规不起诉”的政策背景下,互联网企业应当积极拥抱合规意识,构建高效合理、贴合实际的反商业贿赂机制,此举不但能预防商业贿赂犯罪倾向,还可以在企业涉案时发挥重要保护作用。随着“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深入推进和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合规体系建设将成为互联网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合规管理将向智能化、自动化和精细化的方向发展,为企业提供更高效、更精准的合规支持。
合规体系建设是互联网企业应对“合规不起诉”政策背景下风险挑战的重要举措,通过明确战略定位、创新技术手段、科学组织架构、全面人员培训、加强外部合作交流等多条实践路径,不断强化合规管理,逐步构建完善、高效和可持续的合规管理体系,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随着时代发展,未来互联网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也将面临着一系列机遇和挑战,这需要企业时刻保持敏锐的洞察力和创新精神,不断完善和优化合规管理体系,以随时适应和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