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103期 企业内部反舞弊调查与合规要点
反舞弊,是指企业内部监察机构或者经授权的专业人员或团队,对员工或高管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的调查、取证和处置的工作过程。企业内部的舞弊案件,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等案件为主,也包括部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侵犯商业秘密类案件。企业内部开展反舞弊合规调查,是发现员工舞弊线索、核实内部舞弊基本情况、及时遏制或处理内部舞弊情况的关键一环。本期专题结合企业反舞弊最新法律实践与典型案例,对于企业反舞弊调查方式、取证要点、调查技巧等重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解析。
近年来国内企业内部被查处的舞弊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多,主要原因包括两个:
一是随着企业尤其是互联网企业的高速发展,追求效率的同时必然导致企业在监管力度上有所减弱,业务审批流程等制度、流程设置相对简单,企业某些部门如采购部门中的个人即使未担任重要职务,也可能经手、处置大量资金或财物,具有与受到的监督力度不匹配的较大的权力。
二是各类企业逐渐认识到反舞弊的重要性,加强了对舞弊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国家反贪腐力度不断强化和对企业合规要求不断提高的背景下,企业内部合规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同时,企业负责人对于舞弊的危害逐渐有了更深刻的认知,故整体上加强了对舞弊行为的打击力度。
内部违规、舞弊行为对于企业发展具有严重危害,既包括对企业经济利益直接造成的损害,比如职务侵占行为对企业财物的侵占,和间接对企业造成的经济利益损失和不当选择造成的机会损失,比如收受供应商好处导致企业采购的价格过高或选择不恰当的供应商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等。但相对而言更严重的危害,是这类行为对于职场工作环境的污染及对于企业团队向心力的破坏。
企业反舞弊通常被认为是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互联网“大厂”纷纷公示自己查处的内部舞弊案件,意在表达内部反贪腐的决心,表明很多企业负责人对于反舞弊的重要性已达成共识。
采购、销售、财务、公关、人力行政、品宣是多数企业内部容易发生舞弊的重点领域。舞弊行为按照行为分类,包括腐败贿赂类和侵占财物类。具体行为表现包括虚假报销,截留公司应收账款,转移公司股权,虚增采购需求,虚增业务量或业绩骗取公司奖励,利用公司系统漏洞侵占公司财物,向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支付或多支付款项,收受供应商、合作方、有合作需求的企业的好处、回扣等,自我交易或引入利益关联方承接公司业务,等等。
如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7)浙0503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书中显示,“2010年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先登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利用职务便利,编造客户订单,将货物从公司发出后,低价销售给他人。后为继续取得公司信任,采用小额支付的方法,将所得货款部分用于归还公司,其余部分占为己有,造成公司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6750053.55元。”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刑再22号刑事判决书中显示,“林某某利用担任东美纸业公司总经理的职权,从2006年1月至2007年1月间,多次以借款的名义取得东美纸业公司的款项,在上述款项没有用于东美纸业公司的情况下,于2007年1月以现金支出证明单入账的方式平账。至此,林某某共计骗取东美纸业公司款项人民币2497906元。此后,林某某用其骗取东美纸业公司的款项,以投资款的形式通过台湾彤采公司于2006年11月28日至2007年1月19日汇入东美纸业公司共计美元239980美元。因此,彤采公司成为东美纸业公司的股东,占东美纸业公司24.2%的股份,并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了登记。后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林某某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该局将彤采公司登记为东美纸业公司的股东,于是在2007年8月9日撤销林某某操作的虚假工商登记。”
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刑终240号刑事判决书中显示,“被告人杨某某于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担任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采购部采购担当,负责采购生产原料辅料,在此期间,时任新某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公司)总经理的魏某2、销售员熊某(均另案处理)到某公司推销新某公司生产的水解蛋白粉等产品。杨某某利用担任采购担当的职务之便,使新某公司成为某公司水解蛋白粉原料供应商,魏某2、熊某等人为实现顺利、持续向某公司供货的目的,经魏某2批准,由熊某与杨某某约定,某公司每向新某公司采购1吨水解蛋白粉原料,新某公司便向杨某某支付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00元好处费。2013年3月至2019年1月,杨某某收受新某公司以好处费名义给予的贿赂款共计1668810元。”
企业开展反舞弊调查的方式应当围绕着调查目的确定,调查目的既可能是为企业追赃挽损,实施舞弊行为的人员离职,也可能是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在公司内部起到震慑作用等,应由企业在调查前相对确定。此外,企业对于成本和效率的考虑也会影响调查方式。
开展调查一般而言首先从了解背景情况和人员背景信息开始。背景信息的掌握非常关键,包括了解问题如何被发现,企业审计部门或举报人员提供了哪些信息,涉及人员的入职信息、工作职责、所在部门架构、工作习惯等。其次,确定工作目标,并根据工作目标确定工作计划、节奏、人员安排。当案件涉及多个罪名时,需分清主次关系,确定调查的主要方向与切入点。
例如受贿类案件中,对于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事项、钱款走向以及涉及的合作单位对接人员等,都需要展开调查。第三,任何调查均需要收集、审阅材料,包括工作文件、财务文件、沟通记录、审批记录,以及进行数据对比等等。若企业注重保存原始数据、资料原件,注重工作留痕,对于调查工作开展会有较大帮助。
最后,在调查过程中非常关键的部分——人员访谈。人员访谈需划定范围和界定目标,访谈工作一般放在最后进行,不建议在信息掌握不足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容易无功而返且导致相关人员串供、毁灭、改变证据。对于访谈人员的选择,多名人员时的访谈顺序,访谈问题的设定,访谈人员的角色分工,访谈的地点,访谈笔录的制作,被访谈人员不配合的兜底方案等均需要提前设计。在某些情况下,若其他证据已相当充足则不宜再接触当事人,故访谈工作是否进行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调查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一是确定工作目标较为重要,以开除相关人员为目标和以将舞弊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为目标的情况下,证据标准要求是不同的,在工作初期确定工作目标能够确保调查的高效。
二是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在调查时注意避免侵犯隐私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风险。
三是避免内部调查信息泄露,或者人员所在部门内部的擅自行动,导致证据被破坏或导致串供。比如某公司发现某名销售人员疑似业绩造假,部门领导收到线索后直接向当事人核实情况,导致当事人做了充分的应对调查的准备,甚至伪造了微信聊天记录,为调查人员的正式调查增加了难度。
取证要点一:充分收集并有效固定证据,形成证据链
(一)常见的证据形式和取证方法
员工舞弊行为常常具有较高的隐蔽性,企业需要收集各种形式的证据,充分、广泛、全面地获知舞弊行为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1. 证据形式
内部调查的证据形式广泛,包括访谈记录、报销申请单据、财务报表等书证,监控录像、谈论录音、通话记录等音视频资料,电子邮件、电子聊天记录等电子图像证据等等。
2. 取证方法
为充分、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企业对内可以充分利用办公设备和办公环境的有效记录、及时开展访谈、收集内部资料、适时开展实地调研、完善内部举报机制等进行取证,对外可以充分利用公开信息、调查工具以及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协助。
(二)及时固定证据并形成证据链
员工舞弊行为的直接证据往往难以获取,因此,企业在反舞弊内部调查中,需充分利用起一切相关的证据,及时进行证据固定,形成合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达到民事盖然标准。
如在某些商业贿赂案例中,虽然企业在内部调查时,无法获得员工从供应商处受贿的转账记录或交流记录等直接证据,但是企业通过充分举证企业与供应商的利益关系、员工亲属关系、员工亲属所持有并使用的购物卡系企业供应商所购买的单据、发票和付款记录等间接证据,形成对员工利用职务谋私的舞弊行为的合理怀疑,在员工无法作出解释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亦可以基本确定员工存在通过亲属收受企业客户购物卡礼品的舞弊行为。
而对于电子证据,则需要及时通过专业的第三方取证、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的调取和固定,避免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如在某些案件中,未经公证的电子邮件打印件、聊天记录等容易因存在伪造、拼接的可能而被排除,而及时有效的公证则会有助于增加证据的真实性效力。
取证要点二:关注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边界,合规取证
(一)员工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系法定义务
近几年来,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称“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企业在内部调查中,应当重视对员工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的保护,避免触及法律的红线、导致证据因合法性不被认可而被排除。
1. 民法典赋予员工隐私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至第1034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其中,隐私即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或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根据该条的规定,企业在反舞弊合规调查中,涉及对员工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的收集和处理,需经过员工明确同意或者具有法定豁免情形。
2. 合规取证需获得员工同意或属于人力资源所必需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的规定,除了“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等豁免情形外,原则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同意。
而用人单位出于企业内部反舞弊合规调查需要处理员工个人信息,如远程监控、获取、恢复办公设备中的员工聊天记录、通信记录等,能否落入到“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的范围内,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因此,随着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趋严,建议企业在内部调查取证前,尽量获得员工的明确同意。
3. 合规取证需事先告知员工个人信息处理
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内容。因此,即便员工同意可以因“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而豁免,告知义务仍然存在,企业仍然应当事前在员工手册、员工隐私政策等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向员工告知公司内部调查时可能涉及的员工个人信息处理情况,确保内部调查时所获取证据的合法有效。
(二)涉及员工个人信息的证据合法性的司法认定
1. 不同证据形式的司法认定情况
在企业反舞弊合规调查中,录音录像证据、第三方调查证据等证据的合法性较容易产生争议。企业在收集此类证据时,应格外注重取证过程的合法合规。
(1)录音录像证据(视听资料)
企业开展反舞弊合规调查,有时便需要调取企业出于用工管理、办公场所安全需要安装的监控录像材料,或者在调查面谈时进行录音录像。在一些案例中,裁审机关会认为“公司内部安装监控设备,是对公司生产管理和治安秩序等各方面的一种正常技术防控措施”,在没有达到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其证据合法性较能得到认可。对于监控所记录下的谈话内容,由于其系“内部调查事件经过的一种客观陈述,并不涉及个人隐私,能客观、合法反映案件事实”,即便企业并未事前告知员工办公室内有同步监控录音录像,裁审机关也可能认可证据的效力而不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在部分案例中,裁审机关明确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作为定案证据加以采信必须慎重的观点,认为对于视听资料证据,其拍摄场所、取镜范围、收集程序方式以及证据原始完整性等问题均需全面审查,以判断证据是否以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同时避免不当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发生。而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对监控录像的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企业在办公场所等公共场所安装监控录像,可能受到影响,需要注意以下要求:
(2)第三方调查证据
企业反舞弊合规调查中,部分企业会委托第三方调查公司、咨询公司或第三方取证人员协助取证。在部分案例中,第三方调查公司协助企业对员工进行拍摄,或同通过伪装身份与员工对话而取得证据,员工从取证手段不合法或者调查公司本身不合法的角度会对这类证据提出质疑。
在这些案例中,裁审机关指出,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形式和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而言:
因此,结合前述裁审观点,企业反舞弊内部调查过程中,涉及第三方调查证据的,需要对第三方调查公司的合法执业资质、所取得的证据形式、取证过程是否涉及员工私人场所等进行关注,避免出现侵犯员工隐私权的相关行为。
2. 证据被排除是否影响案件结果
实践中,当证明员工舞弊行为的部分证据,由于企业反舞弊合规调查取证过程中未经告知、同意义务等而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时,案件结果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如在有些案例中,企业无法对作为关键证据的员工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说明,在其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企业对员工舞弊事实举证不足,企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前文提及的“飞单案”中,企业对员工办公手机的数据恢复获得的电话录音系关键证据,但因为企业恢复数据前未告知员工或征得员工同意,该证据被排除,在缺乏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员工的舞弊事实不足以确认。
但是,若企业能够通过其他证据充分员工舞弊行为的事实情况,则裁审机关可能会倾向于认可企业对员工的违纪处理。因此,我们仍然建议公司在内部调查阶段充分取证,获取尽量丰富、全面的证据,避免应部分证据被非法排除而导致企业对员工违纪的处理不被认可。
(一)为什么强调“畏罪心理”的应对?
无论是在调查谈话工作中,还是在刑事审讯工作中,想让被调查人交代供述,就要同时破除其“侥幸心理”与“畏罪心理”。其中前者强调“逻辑论证”,要求调查人通过出示证据、揭露被调查人陈述的矛盾或指出被调查人的“超前反馈”等方法,让被调查人认识到“涉案舞弊行为已被查明”。而后者则强调“攻心夺气”,要求调查人打破被调查人心理平衡,让被调查人认识到“当下选择交代供述对自己更为有利”,再不断强化被调查人心理压力,迫使其作出交代供述的选择。
如果非要将上述两项工作再比出个高低,“畏罪心理”的应对可以说更为重要。实证研究显示:刑事审讯中,犯罪嫌疑人自认影响其交代供述的主要原因,“畏罪心理”占比61.28%,而“侥幸心理”仅占比31.83%。可见,对证明标准不了解、对侦查人员所掌握证据情况不清楚、对自身行为掩盖程度不自信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不会因为“证据少”而不交代,其负隅顽抗,多是因为无法克服自己“畏罪心理”这一关。
具体到调查谈话工作中,更要强调“畏罪心理”的应对。这是因为,舞弊调查相比刑事侦查,所受到的限制多,前期所能收集到的资料少,对被调查人的威慑效果有限。此种情况下,如不重视对被调查人“畏罪心理”及其应对技法的研究,仅将调查谈话看作“出示证据并要求被调查人予以说明”的工作,寄希望仅凭手头证据材料推动被调查人交代供述,调查谈话工作便往往只能取得“挤牙膏”式的进展,甚至使被调查人在大量证据材料面前缄口不言,调查谈话进而陷入僵局。
(二)“畏罪心理”如何产生又怎样破除?
被调查人的“畏罪心理”是受正反两个方面因素影响的。一方面,被调查人对交代供述心存抵触,原因主要是害怕家人因此受到影响,害怕自己会在监狱中度过漫长人生,等等(见图表一)。另一方面,被调查人也对负隅顽抗心存顾虑,原因主要是寄希望通过交代供述获得从宽处理,寄希望通过交代供述摆脱良心谴责,等等(见图表二)。
上述正反两个方面因素会“前后挤压”被调查人,使其产生心理压力。因此,被调查人在实施舞弊行为后的一段时间,常吃不好、睡不好、坐立难安,并通过“演练应对话术”或“为自己寻找行为借口”(如“领导都收钱了,自己不收说不过去,也是被逼无奈呀!”,再如“单位也赚钱了,没有自己单位还赚不到这笔钱呢!”)等方法,尽可能地缓解上述压力。
但前期的缓解并不等于消除,当被调查人认识到本单位已经发现其舞弊行为,并准备启动调查工作时,压抑已久的心理压力又会被重新唤醒,并在被调查人接受调查谈话时、虚假陈述被拆穿时、被诘问时、认识到舞弊行为已被查明时被不断提升强化,使被调查人陷入无所适从的紧张状态。
上述心理压力说到底,源于被调查人对“选择供述”还是“坚持不供述”的迷茫恐惧,直到被调查人作出“交代供述”的确定选择后,往往才得以消除。所以我们常听到犯罪嫌疑人说“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阶段最难熬”或“这事情压在心里很多年,憋着很难受”,所以犯罪嫌疑人常会在选择交代供述后像竹筒倒豆子一样说个不停。
清楚了“畏罪心理”如何产生,其应对步骤便也大致清晰了:首先,调查人应结合被调查人及其涉案行为具体情况,评估判断被调查人的“心理弱点”,清楚其最为受用的心理影响因素,并将之作为本阶段调查谈话侧重;其次,调查人应运用相应技法强化其交代供述的积极因素,弱化其交代供述的消极因素,打破其既有心理平衡,让其认识到“当下交代供述对自己更有利”;最后,调查人应通过“打拉”等策略方法(“红脸白脸”就是“打拉”策略在审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使用),强化上述正反两个方面因素的对抗,进而加剧被调查人精神紧张程度,并让其认识到“唯有放弃抵抗方能摆脱心理压力”,最终做出交代供述的确定选择。
(三)“畏罪心理”的影响因素具体有哪些?
参考刑事审讯实证研究结论,笔者将“畏罪心理”的常见影响因素归纳为四类:
其一是“感情因素”,既有研究显示,有88.7%的犯罪嫌疑人表示,面对侦查讯问时最担心的是自己的家人或朋友受到影响,之所以选择交代供述,主要是希望获得家人亲友的谅解;
其二是“罪责因素”,既有研究显示,有81.8%的犯罪嫌疑人表示,害怕交代后会因此在监狱中度过漫长的人生,并且有91.2%的犯罪嫌疑人表示,之所以选择交代供述,是认为可以凭此获得从宽处理;
其三是“道德因素”,既有研究显示,有62.3%的犯罪嫌疑人表示,其担心自己交代供述并承担刑事责任后,无法面对亲朋好友,并且有81.2%的犯罪嫌疑人表示,之所以选择交代供述,是为了获得内心的宁静,摆脱良心的谴责;
最后是“未来因素”,既有研究显示,有47.6%的犯罪嫌疑人表示,其交代供述后既有财产可能会被追缴,承担刑事责任后前途渺茫,无法再回到当下的生活状态。
(四)如何评估判断被调查人的“心理弱点”?
被调查人心理弱点是“千人千面”的,它既会受被调查人个人情况影响,也会受案件具体情况影响(如涉案金额较大,被调查人面临的责任较重,自然对“罪责因素”更为关注)。
评估判断被调查人心理弱点也是较为复杂的,这既要求调查人在谈话前充分收集被调查人个人资料,又要求调查人在前期调查中注意发现并收集“虽与舞弊行为无关,但与突破被调查人心理防线相关”的资料,甚至要求调查人在谈话中细致分析被调查人就不同谈话内容,在语言、副语言(如音调、音量及语速变化)及非语言行为(如摸鼻子等修饰性动作、坐姿变换等全身性动作或交叉双臂等支持性动作)上的反应。
考虑到上述情况,受文章篇幅限制,笔者在此仅对不同类型人群常见的心理弱点与读者进行概括介绍。
1、通过被调查人年龄评估判断
一般年轻者曲折经历较少,心理压力催生较快,常在意行为责任对自己未来人生的影响,更受“未来因素”影响;一般中年者家庭观念较强,情感负担较重,常在意行为责任对自己家人的影响,更受“感情因素”影响;一般年长者过往已取得一定工作成绩,常在意行为责任对自己过往评价的影响,更受“道德因素”影响,并容易对单位及相关人员心生愧疚。
2、通过被调查人性别评估判断
一般女性感情较为丰富,情绪起伏较大,移情效应强,容易陷入焦虑情绪之中进而表现出较强的顺从性,更受“感情因素”影响。
但需要注意的是,女性感情同样较为脆弱,调查人在注重感化的基础上不应急于求成,而应循序渐进地消除其戒备心理,关注其自尊心乃至其虚荣心,防止其陷入自暴自弃、破罐破摔的状态。
3、通过被调查人家庭、工作情况及其过往经历评估判断
一般家庭关系和睦或是家庭收入主要来源者,更关注行为责任对自己家人的影响,更受“感情因素”影响;一般身居要职或收入较高者,常在意行为责任对自己未来发展的影响,更受“未来因素”影响;一般外来务工者,自尊心较强,常在意他人对自己的评价,更受“道德因素”影响;一般初犯、偶犯或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甚了解者,更受“罪责因素”影响,常认为自己会为“小错”承担“大责”。
反舞弊是否需要律师的介入?律师在反舞弊过程中能起到什么作用?企业可否直接将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进行调查?或许有的企业负责人会存在这样的疑问。
企业在反舞弊过程中,往往希望将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经济犯罪类案件和经济纠纷之间较难区分,司法机关对于这类案件通常不会主动介入调查,需要企业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才可能受理并开展进一步调查和处理。且由于上述经济犯罪类案件和经济纠纷之间界限模糊的原因,很多经济犯罪案件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等,公安机关对于相关证据是否达到标准、相关线索是否能够以涉嫌刑事犯罪立案的认识和企业的认知可能是不同的。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相比,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并不是绝对固定的。
所以,对证据标准的判断,收集证据的种类,收集证据的路径、方式,证据的呈现形式和组织方式,控告事实和罪名的选择,报案材料的内容等,都会影响到控告成功与否。在进入刑事程序后,案件仍需要经过侦查、逮捕、审查、起诉、判决流程,各个流程均需要与司法机关对接沟通。
有些大型企业虽然有内部调查团队,但律师可以在调查、法律论证层面或在与司法机关沟通方面提供补充。中小型企业出于成本考虑,则一般不设专门的调查机构,可以由外部律师对个案进行专项处理。此外,某些重要案件,内部调查可能会面临掣肘或存在倾向,外部调查的独立性、中立性更强。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节即将到来,许多品牌商家已提前启动优惠促销活动,希望在年底的这轮购物季中通过各种优惠促销提升销量和营收。但与此同时,隐蔽在品牌促销活动背后的企业内部员工反腐败与反舞弊问题可能会影响企业最终利润目标的达成。相比直接侵占侵吞公司现金收入,一些前线销售、收银等人员利用品牌代金券、折扣等优惠差价方式,侵占企业销售款等营收资金,对企业来说更具有隐蔽性和危害性,同时给企业内部审计和追责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是我国目前极力推行的一项国策。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七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把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作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民营企业高管、财务、采购、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犯罪,不仅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发展,而且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破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意见要求依法惩治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推动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为涉案民营企业挽回损失。结合办案,推动民营企业腐败源头治理。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等行为,要依法处理。严厉打击影响企业创新发展的民营企业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人员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等犯罪。
意见同时要求鼓励、引导民营企业自主加强合规建设,把廉洁经营作为合规建设重要内容,出台企业廉洁合规指引与建设标准,落实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人财物和基建、采购、销售等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人员实施财务审核、检查、审计,及时发现和预防违法犯罪问题,推动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
以下为本团队结合相关反舞弊实务经验,收集整理的部分企业内部员工利用代金券、折扣等优惠方式侵占公司资金的犯罪案例,供参考。
案例一:黄某某职务侵占案——(2014)黄浦刑初字第839号
案情: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9日至4月16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上海捞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底捞火锅打浦桥店收银员的职务便利,利用先前私自掌握的店经理杨某的工号密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虚假为客户打折、让利75笔,并将打折、让利的营业款侵吞,共计人民币22,044元。2014年4月18日,被害单位报警后,公安民警将等候现场的黄某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家属帮助下退赔全部赃款。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营业款人民币22,044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二:陈某犯职务侵占案——(2015)杭下刑初字第00634号
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陈某利用其在杭州某有限公司担任收银员、负责收银工作的职务便利,在顾客使用现金付款后,擅自使用公司代金券冲抵顾客消费的金额,从中截留单位资金。经统计,被告人陈某使用“88元抵100元”“168元抵200元”等类型代金券2260余张,从中截留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53,000余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三:何某职务侵占案——(2016)粤****刑初496号
案情:
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何某入职朝光公司,担任蓬江区话务组组长一职,按照朝光公司与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江门电信”)委托代办协议,受公司指派带领本组成员联合江门电信进行手机户外促销、代理代办电信江门分公司“市政光钎整转”促销活动,并收取安装费等费用。手机户外促销活动是朝光公司与江门电信合作的项目之一,其内容是由朝光公司向江门电信客户售卖手机,江门电信客户满足一定消费套餐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电信公司依据套餐内容提供给他购机代金券,电信客户在向朝光公司购买手机时可以使用此代金劵抵消相应的购机款,不足款项由电信客户向朝光公司补齐。朝光公司再依据代金劵向江门电信领取相应的购机补贴,在此过程中,话务组长通过公司云帆系统(公司货物与资金管理系统)申领和核销手机,所申领手机在未核销之前由话务组长代为保管。朝光公司与江门电信合作的另一个项目为代理中国电信公司代为宽带业务,其内容是电信客户在满足一定消费套餐或者补交一定款项,缴纳安装费的情况下,可以免费或者优惠安装电信宽带,根据协议,朝光公司可以代办江门电信的上述业务,在上述活动收取的客户的安装费等费用先由话务组组长代为保管,随后上交公司,再由公司将业务单据及费用交给江门电信,由江门电信派员上门安装电信宽带。
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何某入职朝光公司任蓬江区话务组组长一职,自2016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何某为满足个人花销,利用在上述业务中暂时保管公司业务款的职务之便,侵占客户购机差价款(已经交回购机代金劵部分)4593元,客户购机差价款及购机代金劵合计价值人民币20263元、电信客户报装费及差价补充款50770元;利用其从公司申领手机可暂为保管的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各类手机共计62台、移动电源6个,总价值人民币57354元。被告人何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的上述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32980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四:雒某某职务侵占案——(2017)甘****刑初184号
案情:
被告人雒某某任兰州市安宁区金牛街某某老店火锅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百度糯米团购代金券以抵扣现金的方式赚取差价,侵占公司营业款44384元。
2016年3月至5月,被告人雒某某伙同店内收银员宋某某以相同的方式侵占营业款45984元。案发后,被告人雒某某、宋某某于2016年7月5日分别退还36816元、23600元。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雒某某退还15000元。二人均取得谅解。
法院判决:
被告人雒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营业款90368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
案例五:蔡某某职务侵占案——(2023)沪****刑初484号
案情:
被告人蔡某某担任国药控股国大复美大药房(以下简称复美大药房)怒江店店长期间,在复美大药房中草药代配代煎专项业务中,私自将其他药品、商品等混入上述专项业务金种后,套取店内库存的等价中药饮片,价值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2020年2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蔡某某担任复美大药房岚皋店、怒江店店长期间,利用门店管理、收银结算、操作会员积分系统的职务便利,在会员活动期间,私自将其实际控制、使用的会员卡为非会员客户结算,从中将会员优惠折扣及会员积分电子币抵扣的商品差价9000余元据为己有。经司法审计,被告人蔡某某采用上述方式侵占复美大药房财物共计18万余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