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10期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 细化商业宣传规定

前言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条例》紧跟上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文规定,并做了一定的细化。在涉及对虚假宣传的规制与处罚方面,扩大了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的对象范围,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认定进行了细化解释,表明了“虚假宣传”与《广告法》规制的“虚假广告”的关系。《条例》顺应了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裁判逻辑,有望改变“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适用法条混乱的现象。

本期专题分析《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在规制虚假宣传方面的具体规定,对比解读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的认定区别;以近年来上海监管部门发布的广告宣传违规案例,阐释虚假广告、对比广告等法律风险;此外,关注电商经营、明星代言、通配符使用等具体行业问题。在新规背景下,企业各类宣传行为的合规性要求更高,企业需强化商业宣传合规。

《条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细化

新《条例》第三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紧跟上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文规定,并做了一定的细化,主要体现在:

● 细化混淆行为  

● 新增禁止收受商业贿赂的规定  

● 细化商业宣传相关规定  

● 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 阐明有奖销售的相关概念  

● 明确诋毁竞争对手的传播行为  

● 增加禁止经营者妨碍、破坏网络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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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虚假宣传的影响

一、扩大、细化解释虚假宣传并更具操作性

(一)扩大了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的对象范围——除了“消费者”外还有“其他相关公众”

相关案例: 

(二)扩大适用范围并予以举例列举与兜底概括

相关案例: 

(三)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认定进行了细化解释

相关案例: 

二、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的交叉重合

(一)上位法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虚假广告与虚假宣传适用主体角度不同,存在媒介的区分 

(三)“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存在违法认定转换

一般来说,内部培训虽未有相关媒介,但是若通过纸质材料或者电子文档,将内部培训涉及的宣传固定,作为宣传册则涉及广告。若将广告的内容以上门推销或者演讲的形式进行展示,则更多地涉及虚假宣传。

三、裁判认定中对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有明确界限

(一)法院观点: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相关案例: 

(二)法院观点: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广告,错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不予强制执行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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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虚假广告的法律风险

- 案情概要 

- 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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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较广告中的法律风险

- 案例概要 

- 律师点评 

- 如何降低比较广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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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地图”的广告合规风险

- 案例概要 

- 律师点评 

- 规范使用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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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析

● 电商行业

《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新增了“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以加强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监督和管理,值得电商行业的各类玩家注意。《条例》中除了有关“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以外,还重申或细化了混淆行为、虚假宣传等方面的规则,电商行业玩家尤其需要注意,避免踩雷。结合《条例》的部分变化,涉及电商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几个常见“雷区”包括:

1. 混淆行为  

2.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 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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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星广告代言

(一)对产品/服务种类进行筛选

实践中,经纪公司应着重注意以下两种类别的产品:禁止作广告类、禁止代言类。

1、禁止作广告类-特殊药品、器械和方法 

2、禁止代言类-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 

(二)对品牌方进行初步尽调

1、一般资质审查 

2、特殊资质审查 

3、对品牌方的“政治立场”进行调查 

(三)应根据拟代言的产品/服务类别,对主观状态进行区分

1、虚假广告中的产品/服务系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类的,则无论代言人主观上是否知悉该广告为虚假广告,其均应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2、虚假广告中的产品/服务是其他普通类别的,则在代言人明知或应知该广告为虚假广告的情况下,其应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四)谨慎区分虚假广告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站在明星代言人的角度,区分是否虚假广告应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甄别是否属于骗局广告 

2、区分是否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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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搜索引擎服务商

- 什么是通配符 

- 竞价推广中设置通配符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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