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AI仿冒人设带货虚假宣传:从交易场所到内容分发,电商平台主体责任的重构与融合
田艳阳 罗思国际
引言
近期,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虚假宣传问题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与规模影响网络生态环境。尤为突出的是一系列利用AI仿冒名人进行商品推广的事件。例如,通过AI克隆奥运冠军全红婵等人的声音推销农产品并实现4.7万件销量;以AI仿造张文宏医生形象进行直播带货;以及演员温峥嵘在抖音直播间自曝被AI换脸盗播反被拉黑的案例。这些现象反映出电商平台在应对新兴技术挑战时存在一定被动性。而在“李梓萌形象仿冒深海鱼油虚假广告案”中,监管部门不仅对信息发布方进行了处罚,还明确将案件线索移交相关网络平台,要求其切实加强对AI生成内容的广告审核管理工作。
这一行动清晰地指出,平台主体责任的边界正在被重新划定 。本文将以交易原生型平台的演化为逻辑主线,探讨其如何在业务演化中,从交易撮合者转变为内容分发者 ,进而必须承担起严格的内容审核和合规责任 ;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内容原生型平台的治理实践,构建AI时代下所有平台主体责任的动态融合框架。
一、 AI仿冒人设的风险界定与监管起点
1.1 风险界定:技术滥用与法律侵权
AI仿冒人设,主要是指利用深度伪造(Deepfake)技术,未经授权合成公众人物的肖像、声音或行为特征,用于商业宣传和带货。这种行为构成了三重核心法律风险:
1.侵犯民事权利: 直接侵害了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姓名权以及对其形象商业价值(或称“商品化权”)的控制权。未经授权使用其形象进行营利活动,属于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
2.构成虚假宣传: 仿冒行为利用名人的信誉对商品进行虚假背书,使消费者误以为商品得到了名人推荐或代言,构成虚假广告,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3.扰乱竞争秩序: 仿冒者通过无偿盗用他人知名的商业信誉获取竞争优势,挤占了合法经营者的市场空间,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2 监管起点:行政处罚与责任传导
2025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北京某公司在直播平台虚假宣传“深海多烯鱼油”。调查发现,该公司利用AI伪造央视主持人李梓萌形象,误导消费者产品获权威背书,并用医疗用语宣传普通食品。相关行为违反《广告法》。[1]2025年6月,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删除虚假广告并罚款,同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网络平台加强AI内容广告审核。[2]
“李梓萌形象仿冒虚假广告案”是监管部门对AI仿冒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标志性事件。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逻辑不仅针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实体,更通过线索移交的方式,将责任传导至传播平台。这标志着监管机构已不再满足于事后删除,而是要求平台承担起对AI生成内容事前审核与管理的系统性责任。
1.3 案例分析:AI仿冒的兴盛与治理的滞后性
事实上,从相关报道中可以看出,这种AI仿冒名人带货的兴盛和普遍性暴露了平台治理体系的滞后性,而各平台在初期普遍表现出事后被动应对的特征:
● 直播拉黑事件(温峥嵘): 发生在抖音直播间,平台是在权利人自曝后才启动专项治理,最终处置了1万余条相关视频,其中带货类视频6900余条,对37个违规账号进行了处罚。[3]
● AI语音克隆事件(奥运冠军): 发生在社交平台和短视频平台,商品链接显示已售出4.7万件,证明了平台对“非视觉仿冒(声纹)”的识别和阻断能力严重滞后,误导了消费者,导致经济损失。[4]
● 高仿真度欺骗事件(张文宏): 发生在网络直播中,商品售卖了1200多件。该账号最终被搜索不到(即事后处置),揭示了平台在面对高仿真度、高风险人设时,缺乏有效的实时识别和交易阻断机制。[5]
二、 平台角色的演化与属性转变
2.1 交易原生型平台的治理局限性
分析目前主流平台的现行治理规则,我们可以看出,交易原生型平台(如淘宝、京东)的治理重心仍然集中在商品(如AI假图治理)和交易合规上 。其风控模型主要针对货不对板、盗用商标等传统侵权行为 。而这种“只管货不管人设”的模式,难以应对利用“AI虚拟人设”进行欺骗的新型风险 。
具体来看:
● 淘宝虽然在AI治理方面行动迅速,但其AI打击范围主要限于AI假图。2025年3月,淘天集团启动全平台AI假图治理,通过升级AI图像识别技术,打击商品材质或款式不符、效果失真等“货不对板”的场景。治理措施包括“源头拦截”、“存量清理”和“标识提醒”,已累计拦截近10万张AI假图。[6]其肖像权规定也主要针对未经许可在商品或描述中使用肖像作为模特图。[7]
● 京东的规制措施则更侧重于原则性规定,在最新版《京东开放平台商家违规管理总则》(2025年11月4日生效)中,仅原则性规定了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权等权利构成“侵权违规”。其细则明确的侵权情形,仍聚焦于在店铺、商品页面或包装上使用肖像,属于静态图片的侵权认定。
可见,交易原生型平台的风控集中在商品展示的真实性和静态肖像权的保护,而对AI仿冒名人直播带货、AI仿音等动态、高欺骗性、与交易强关联的人设欺骗缺乏专门的技术防范和治理机制 。
2.2 内容原生型电商平台的治理实践(参照系)
相比之下,抖音、快手等内容原生型电商平台承担着《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下称《深度合成规定》)的直接责任,将强制标识、溯源机制、以及拦截赋能等作为其风控核心,是AI仿冒治理的“先行者” 。
● 抖音的精细化治理与赋能: 抖音于2025年9月发布了《创作者【仿冒名人宣传】细则》和《商家【仿冒名人宣传】细则》。平台严厉处置了利用AI仿冒名人肖像、声音信息带货等行为,对创作者采取了中断直播、冻结成交金额等措施,对商家则采取了下架违规商品、停业整顿等措施。截至2025年11月,抖音已处置涉及侵权仿冒违规的创作者账号1.1万个,商品6700余个。尤为关键的是,抖音积极引导开通“阻止相同侵权内容传播”功能(可提前拦截侵权内容),截至2025年11月已主动拦截处置数万条侵权视频。[8]
● 快手的技术监测与追责,更侧重于事后清理与处罚: 快手同样采取了体系化治理,其电商平台于2024年11月修订了《不当使用他人权利实施细则》,并于2025年8月发布了专项治理公告。快手持续加强AI水印的识别检测、人脸深度伪造技术研究等策略,2025年以来累计拦截、清理涉滥用AI技术仿冒名人违规视频内容10万余条,处置违规账号1400余个。[9]但与抖音相比,快手目前缺少类似“阻止相同侵权内容传播”的前置拦截机制。
内容原生型平台的实践表明,对AI仿冒的治理必须具备技术识别、制度细化、跨业务处罚和权利人赋能的综合能力,这正是传统电商平台转变为复合平台后需要承担的新责任。
2.3 交易原生型平台向内容复合型平台的转变
随着直播和短视频营销成为电商核心增长点,交易原生型平台通过提供直播流基础设施、短视频营销入口和流量推荐算法,将内容融入核心业务 。此时,平台的角色已发生根本性变化:
● 内容生态的构建: 淘宝(淘宝直播)和京东都在其App内提供了专门的直播入口和短视频板块。淘宝直播已成为重要的流量来源,平台不仅提供直播技术支持,更通过算法推荐将直播内容直接分发给数亿潜在消费者。
● 分发责任的实质承担: 平台利用流量推荐算法(例如,基于用户偏好和历史行为将直播内容推送到首页或特定内容流),主动将商家/达人的直播内容(包括AI仿冒的虚假宣传内容)推向用户。这种算法分发行为,使电商平台不再仅仅是提供“货架”的交易中介,而是直接参与了“内容传播”。
● 角色的叠加: 在AI仿冒名人带货这一特定场景下,电商平台同时扮演了交易服务提供者和内容分发平台的双重角色。这种属性的转变,使得平台必须承担起与内容传播相匹配的法律责任,例如《深度合成规定》对内容分发平台提出的审核、标识和溯源要求。
三、 责任的融合:新环境下的合规采纳路径
这一部分的建议主要针对正在转型的“交易原生型平台”。基于前述分析,交易原生型电商平台已转变为具备内容分发属性的复合平台,其合规体系必须参考和采纳适用于内容平台的严格标准,实现责任融合。
虽然交易原生型电商平台并非《深度合成规定》的首要规制对象,但为响应监管压力和应对AI仿冒名人带来的虚假宣传风险,平台亟需借鉴和主动采纳以下核心责任:
● 事前身份核验深化: 平台应当对使用AI工具进行带货的商家和创作者,实施身份信息真实性核验。这是履行《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对经营者信息核验的更高标准要求,旨在杜绝利用虚假信息注册的“幽灵账号”。
● 事中强制标识义务: 平台应当在直播和短视频内容中,强制要求商家或达人对AI生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以履行《广告法》下的真实宣传义务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利用虚假人设实施欺骗。
● 事后信息协查保障: 平台应当建立高效的内部机制,确保在接到监管部门要求时,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支付记录等交易信息。这是履行《行政处罚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协助行政执法义务的关键,旨在确保违法所得能够被追缴、案件能够被查处。
四、 平台风控合规的重构与建议
总的来说,针对平台风控合规的建设可以建立在区分治理基因的基础上,遵循效益优先、技术赋能降本的原则。
1. 交易原生型平台(淘宝、京东)的重构重点
交易原生型平台必须将“人设合规”融入交易风控,弥补内容审核的短板:
● 技术防线的建立: 借鉴内容原生型平台的做法,建立官方认证公众人物肖像特征库,优先投入资源确保对直播流和高流量短视频中的高价值IP仿冒内容进行源头拦截 。
● 制度设计与成本外部化: 强制要求商家对AI生成内容进行授权认证或显著标识 ,将“标识义务”成本转移给创作者 。同时,借鉴抖音的“阻止相同侵权内容传播”功能,为权利人提供IP特征登记和一键申诉/拦截工具 ,实现协同防御 。
● 强化经济威慑: 将内容风控结果与电商交易核心深度绑定。对于因AI仿仿被处罚的商家,采取冻结货款、限制付费推广等高威慑力的经济措施 ,并将其违规记录与店铺信用评分、保证金扣除乃至店铺清退等长效治理机制挂钩,提高违规成本。
2. 内容原生型平台(抖音、快手)的深化方向
即使是治理先行者,内容原生型平台也需要持续优化,应对更高阶的AI技术滥用:
● 深化前置拦截机制: 对于尚未具备“阻止相同侵权内容传播”功能的平台(如快手),应借鉴先进经验,加大投入,建立针对高价值IP的主动拦截机制,减少对事后清理的依赖 。
● 升级技术对抗能力: 持续投入资源优化Deepfake识别和声纹识别模型 ,应对超拟真虚拟人、低成本换脸等技术发展的新趋势 ,确保技术防线不被突破 。
● 精细化惩罚与透明度: 进一步细化违规行为的判定标准,确保对AI内容滥用行为的惩罚更加精准和透明。
结论:合规的动态演进与长效治理
AI仿冒名人带货的治理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持续的、动态演进的合规过程。
即使是走在治理前列的抖音、快手,其机制也存在改进空间(如快手缺乏前置拦截机制),这充分说明:技术总在规制之前,目前持续更新迭代的AI直播和交互式虚拟人,其内容实时生成、对话不可预测,对现有的标识、审核和拦截技术也构成了新一轮的挑战。
因此,平台在完成风控体系的重构后,仍需保持“持续进化”的思维:
1.定期迭代治理细则: 针对AI技术发展的新趋势(如超拟真虚拟人、低成本换脸),定期更新和细化创作者和商家行为细则。
2.开放与协作: 平台需加强与权利人、监管机构及第三方技术服务商的协作,共同构建AI内容治理的生态,以应对跨平台、跨技术的复杂侵权。
总之,在AI时代,电商平台不能再以传统的交易规则来应对新型的内容欺骗,只有将合规视为保障平台生态信任的动态基础设施,不断进化,才能有效防范AI仿冒名人带来的系统性信任危机,确保平台的健康和长期竞争力。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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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虚假宣传问题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与规模影响网络生态环境。尤为突出的是一系列利用AI仿冒名人进行商品推广的事件。例如,通过AI克隆奥运冠军全红婵等人的声音推销农产品并实现4.7万件销量;以AI仿造张文宏医生形象进行直播带货;以及演员温峥嵘在抖音直播间自曝被AI换脸盗播反被拉黑的案例。这些现象反映出电商平台在应对新兴技术挑战时存在一定被动性。而在“李梓萌形象仿冒深海鱼油虚假广告案”中,监管部门不仅对信息发布方进行了处罚,还明确将案件线索移交相关网络平台,要求其切实加强对AI生成内容的广告审核管理工作。
这一行动清晰地指出,平台主体责任的边界正在被重新划定 。本文将以交易原生型平台的演化为逻辑主线,探讨其如何在业务演化中,从交易撮合者转变为内容分发者 ,进而必须承担起严格的内容审核和合规责任 ;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内容原生型平台的治理实践,构建AI时代下所有平台主体责任的动态融合框架。
一、 AI仿冒人设的风险界定与监管起点
1.1 风险界定:技术滥用与法律侵权
AI仿冒人设,主要是指利用深度伪造(Deepfake)技术,未经授权合成公众人物的肖像、声音或行为特征,用于商业宣传和带货。这种行为构成了三重核心法律风险:
1.侵犯民事权利: 直接侵害了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姓名权以及对其形象商业价值(或称“商品化权”)的控制权。未经授权使用其形象进行营利活动,属于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
2.构成虚假宣传: 仿冒行为利用名人的信誉对商品进行虚假背书,使消费者误以为商品得到了名人推荐或代言,构成虚假广告,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3.扰乱竞争秩序: 仿冒者通过无偿盗用他人知名的商业信誉获取竞争优势,挤占了合法经营者的市场空间,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2 监管起点:行政处罚与责任传导
2025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北京某公司在直播平台虚假宣传“深海多烯鱼油”。调查发现,该公司利用AI伪造央视主持人李梓萌形象,误导消费者产品获权威背书,并用医疗用语宣传普通食品。相关行为违反《广告法》。[1]2025年6月,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删除虚假广告并罚款,同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网络平台加强AI内容广告审核。[2]
“李梓萌形象仿冒虚假广告案”是监管部门对AI仿冒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标志性事件。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逻辑不仅针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实体,更通过线索移交的方式,将责任传导至传播平台。这标志着监管机构已不再满足于事后删除,而是要求平台承担起对AI生成内容事前审核与管理的系统性责任。
1.3 案例分析:AI仿冒的兴盛与治理的滞后性
事实上,从相关报道中可以看出,这种AI仿冒名人带货的兴盛和普遍性暴露了平台治理体系的滞后性,而各平台在初期普遍表现出事后被动应对的特征:
● 直播拉黑事件(温峥嵘): 发生在抖音直播间,平台是在权利人自曝后才启动专项治理,最终处置了1万余条相关视频,其中带货类视频6900余条,对37个违规账号进行了处罚。[3]
● AI语音克隆事件(奥运冠军): 发生在社交平台和短视频平台,商品链接显示已售出4.7万件,证明了平台对“非视觉仿冒(声纹)”的识别和阻断能力严重滞后,误导了消费者,导致经济损失。[4]
● 高仿真度欺骗事件(张文宏): 发生在网络直播中,商品售卖了1200多件。该账号最终被搜索不到(即事后处置),揭示了平台在面对高仿真度、高风险人设时,缺乏有效的实时识别和交易阻断机制。[5]
二、 平台角色的演化与属性转变
2.1 交易原生型平台的治理局限性
分析目前主流平台的现行治理规则,我们可以看出,交易原生型平台(如淘宝、京东)的治理重心仍然集中在商品(如AI假图治理)和交易合规上 。其风控模型主要针对货不对板、盗用商标等传统侵权行为 。而这种“只管货不管人设”的模式,难以应对利用“AI虚拟人设”进行欺骗的新型风险 。
具体来看:
● 淘宝虽然在AI治理方面行动迅速,但其AI打击范围主要限于AI假图。2025年3月,淘天集团启动全平台AI假图治理,通过升级AI图像识别技术,打击商品材质或款式不符、效果失真等“货不对板”的场景。治理措施包括“源头拦截”、“存量清理”和“标识提醒”,已累计拦截近10万张AI假图。[6]其肖像权规定也主要针对未经许可在商品或描述中使用肖像作为模特图。[7]
● 京东的规制措施则更侧重于原则性规定,在最新版《京东开放平台商家违规管理总则》(2025年11月4日生效)中,仅原则性规定了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权等权利构成“侵权违规”。其细则明确的侵权情形,仍聚焦于在店铺、商品页面或包装上使用肖像,属于静态图片的侵权认定。
可见,交易原生型平台的风控集中在商品展示的真实性和静态肖像权的保护,而对AI仿冒名人直播带货、AI仿音等动态、高欺骗性、与交易强关联的人设欺骗缺乏专门的技术防范和治理机制 。
2.2 内容原生型电商平台的治理实践(参照系)
相比之下,抖音、快手等内容原生型电商平台承担着《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下称《深度合成规定》)的直接责任,将强制标识、溯源机制、以及拦截赋能等作为其风控核心,是AI仿冒治理的“先行者” 。
● 抖音的精细化治理与赋能: 抖音于2025年9月发布了《创作者【仿冒名人宣传】细则》和《商家【仿冒名人宣传】细则》。平台严厉处置了利用AI仿冒名人肖像、声音信息带货等行为,对创作者采取了中断直播、冻结成交金额等措施,对商家则采取了下架违规商品、停业整顿等措施。截至2025年11月,抖音已处置涉及侵权仿冒违规的创作者账号1.1万个,商品6700余个。尤为关键的是,抖音积极引导开通“阻止相同侵权内容传播”功能(可提前拦截侵权内容),截至2025年11月已主动拦截处置数万条侵权视频。[8]
● 快手的技术监测与追责,更侧重于事后清理与处罚: 快手同样采取了体系化治理,其电商平台于2024年11月修订了《不当使用他人权利实施细则》,并于2025年8月发布了专项治理公告。快手持续加强AI水印的识别检测、人脸深度伪造技术研究等策略,2025年以来累计拦截、清理涉滥用AI技术仿冒名人违规视频内容10万余条,处置违规账号1400余个。[9]但与抖音相比,快手目前缺少类似“阻止相同侵权内容传播”的前置拦截机制。
内容原生型平台的实践表明,对AI仿冒的治理必须具备技术识别、制度细化、跨业务处罚和权利人赋能的综合能力,这正是传统电商平台转变为复合平台后需要承担的新责任。
2.3 交易原生型平台向内容复合型平台的转变
随着直播和短视频营销成为电商核心增长点,交易原生型平台通过提供直播流基础设施、短视频营销入口和流量推荐算法,将内容融入核心业务 。此时,平台的角色已发生根本性变化:
● 内容生态的构建: 淘宝(淘宝直播)和京东都在其App内提供了专门的直播入口和短视频板块。淘宝直播已成为重要的流量来源,平台不仅提供直播技术支持,更通过算法推荐将直播内容直接分发给数亿潜在消费者。
● 分发责任的实质承担: 平台利用流量推荐算法(例如,基于用户偏好和历史行为将直播内容推送到首页或特定内容流),主动将商家/达人的直播内容(包括AI仿冒的虚假宣传内容)推向用户。这种算法分发行为,使电商平台不再仅仅是提供“货架”的交易中介,而是直接参与了“内容传播”。
● 角色的叠加: 在AI仿冒名人带货这一特定场景下,电商平台同时扮演了交易服务提供者和内容分发平台的双重角色。这种属性的转变,使得平台必须承担起与内容传播相匹配的法律责任,例如《深度合成规定》对内容分发平台提出的审核、标识和溯源要求。
三、 责任的融合:新环境下的合规采纳路径
这一部分的建议主要针对正在转型的“交易原生型平台”。基于前述分析,交易原生型电商平台已转变为具备内容分发属性的复合平台,其合规体系必须参考和采纳适用于内容平台的严格标准,实现责任融合。
虽然交易原生型电商平台并非《深度合成规定》的首要规制对象,但为响应监管压力和应对AI仿冒名人带来的虚假宣传风险,平台亟需借鉴和主动采纳以下核心责任:
● 事前身份核验深化: 平台应当对使用AI工具进行带货的商家和创作者,实施身份信息真实性核验。这是履行《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对经营者信息核验的更高标准要求,旨在杜绝利用虚假信息注册的“幽灵账号”。
● 事中强制标识义务: 平台应当在直播和短视频内容中,强制要求商家或达人对AI生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以履行《广告法》下的真实宣传义务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利用虚假人设实施欺骗。
● 事后信息协查保障: 平台应当建立高效的内部机制,确保在接到监管部门要求时,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支付记录等交易信息。这是履行《行政处罚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协助行政执法义务的关键,旨在确保违法所得能够被追缴、案件能够被查处。
四、 平台风控合规的重构与建议
总的来说,针对平台风控合规的建设可以建立在区分治理基因的基础上,遵循效益优先、技术赋能降本的原则。
1. 交易原生型平台(淘宝、京东)的重构重点
交易原生型平台必须将“人设合规”融入交易风控,弥补内容审核的短板:
● 技术防线的建立: 借鉴内容原生型平台的做法,建立官方认证公众人物肖像特征库,优先投入资源确保对直播流和高流量短视频中的高价值IP仿冒内容进行源头拦截 。
● 制度设计与成本外部化: 强制要求商家对AI生成内容进行授权认证或显著标识 ,将“标识义务”成本转移给创作者 。同时,借鉴抖音的“阻止相同侵权内容传播”功能,为权利人提供IP特征登记和一键申诉/拦截工具 ,实现协同防御 。
● 强化经济威慑: 将内容风控结果与电商交易核心深度绑定。对于因AI仿仿被处罚的商家,采取冻结货款、限制付费推广等高威慑力的经济措施 ,并将其违规记录与店铺信用评分、保证金扣除乃至店铺清退等长效治理机制挂钩,提高违规成本。
2. 内容原生型平台(抖音、快手)的深化方向
即使是治理先行者,内容原生型平台也需要持续优化,应对更高阶的AI技术滥用:
● 深化前置拦截机制: 对于尚未具备“阻止相同侵权内容传播”功能的平台(如快手),应借鉴先进经验,加大投入,建立针对高价值IP的主动拦截机制,减少对事后清理的依赖 。
● 升级技术对抗能力: 持续投入资源优化Deepfake识别和声纹识别模型 ,应对超拟真虚拟人、低成本换脸等技术发展的新趋势 ,确保技术防线不被突破 。
● 精细化惩罚与透明度: 进一步细化违规行为的判定标准,确保对AI内容滥用行为的惩罚更加精准和透明。
结论:合规的动态演进与长效治理
AI仿冒名人带货的治理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持续的、动态演进的合规过程。
即使是走在治理前列的抖音、快手,其机制也存在改进空间(如快手缺乏前置拦截机制),这充分说明:技术总在规制之前,目前持续更新迭代的AI直播和交互式虚拟人,其内容实时生成、对话不可预测,对现有的标识、审核和拦截技术也构成了新一轮的挑战。
因此,平台在完成风控体系的重构后,仍需保持“持续进化”的思维:
1.定期迭代治理细则: 针对AI技术发展的新趋势(如超拟真虚拟人、低成本换脸),定期更新和细化创作者和商家行为细则。
2.开放与协作: 平台需加强与权利人、监管机构及第三方技术服务商的协作,共同构建AI内容治理的生态,以应对跨平台、跨技术的复杂侵权。
总之,在AI时代,电商平台不能再以传统的交易规则来应对新型的内容欺骗,只有将合规视为保障平台生态信任的动态基础设施,不断进化,才能有效防范AI仿冒名人带来的系统性信任危机,确保平台的健康和长期竞争力。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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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艳阳 中国研究部负责人
罗思国际
邮箱:atian@rouse.com
罗思国际
邮箱:atian@rouse.com
田艳阳带领团队开展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各种法律、商业运用与行业研究,为客户和相关政府及机构提供定制报告,组织多个大型研究项目及对外合作项目,同时在罗思负责CIELA数据库、科创板企业科创属性诊断工具、专利价值评估体系等数字产品的开发。基于在法律及知识产权领域近20年的丰富经验,她擅长知识产权密集型科技行业的前瞻性领域、商业创新模式及运用场景的相关研究,并为客户提供以知产法律为核心的综合咨询解决方案。她目前的研究方向多聚焦于为人工智能、知识产权金融及娱乐法等领域。加入罗思之前,她曾经在国际知名的法国、美国、中国律师事务所就职,同时担任过大型航空公司内部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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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s://www.samr.gov.cn/ggjgs/tpxw/art/2025/art_4b6f8322fe664db7818374ac5896ac68.html
[2] https://3g.china.com/act/news/10000169/20251016/48909489.html
[3] https://www.stcn.com/article/detail/3483803.html
[4] https://www.peopleapp.com/column/30050068253-500007050091
[5] https://xinwen.bjd.com.cn/content/s676896e8e4b000299badbc61.html
[6] https://finance.sina.cn/2025-03-28/detail-inerehfs3221034.d.html
[7] https://rulechannel.taobao.com/?spm=a2177.26786971.1997523009-hd.1.2e3417ea0g1F0e&type=detail&ruleId=620&cId=64005#/rule/detail?ruleId=620&cId=64005
[8] https://school.jinritemai.com/doudian/web/article/aJa6ZwLCFvsj?btm_ppre=a0.b0.c0.d0&btm_pre=a4977.b31122.c0.d0&btm_show_id=3f2fa233-444b-4e87-a5c4-0277499c4be4
[9] https://mp.weixin.qq.com/s/MJtqS4mUW58vK-yZeekEvQ?poc_token=HD-vJmmjv2AsZ_5c7phMUyKR6_tEPIA_gsv-1D83
[1] https://www.samr.gov.cn/ggjgs/tpxw/art/2025/art_4b6f8322fe664db7818374ac5896ac68.html
[2] https://3g.china.com/act/news/10000169/20251016/48909489.html
[3] https://www.stcn.com/article/detail/3483803.html
[4] https://www.peopleapp.com/column/30050068253-500007050091
[5] https://xinwen.bjd.com.cn/content/s676896e8e4b000299badbc61.html
[6] https://finance.sina.cn/2025-03-28/detail-inerehfs3221034.d.html
[7] https://rulechannel.taobao.com/?spm=a2177.26786971.1997523009-hd.1.2e3417ea0g1F0e&type=detail&ruleId=620&cId=64005#/rule/detail?ruleId=620&cId=64005
[8] https://school.jinritemai.com/doudian/web/article/aJa6ZwLCFvsj?btm_ppre=a0.b0.c0.d0&btm_pre=a4977.b31122.c0.d0&btm_show_id=3f2fa233-444b-4e87-a5c4-0277499c4be4
[9] https://mp.weixin.qq.com/s/MJtqS4mUW58vK-yZeekEvQ?poc_token=HD-vJmmjv2AsZ_5c7phMUyKR6_tEPIA_gsv-1D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