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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
二00八年一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拥军优属工作,维护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拥军优属工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国家、社会、群众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分别是同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做好本办法具体实施的协调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责任和义务。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优抚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五条 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拥军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拥军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军地沟通联系机制,研究和落实拥军优属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
(三)落实拥军优属的组织与经费;
(四)按规定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
(五)协助部队管理和保护国防设施,维护营区安全;
(六)完善征兵工作机制,动员鼓励适龄青年依法履行服兵役义务,完成征兵任务;
(七)配合军事机关加强民兵、预备役工作。
......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
二00八年一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拥军优属工作,维护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拥军优属工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国家、社会、群众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分别是同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做好本办法具体实施的协调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责任和义务。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优抚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五条 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拥军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拥军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军地沟通联系机制,研究和落实拥军优属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
(三)落实拥军优属的组织与经费;
(四)按规定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
(五)协助部队管理和保护国防设施,维护营区安全;
(六)完善征兵工作机制,动员鼓励适龄青年依法履行服兵役义务,完成征兵任务;
(七)配合军事机关加强民兵、预备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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