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已经2007年5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

  二OO七年五月十四日

  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和资源气象的发展方向,将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中小尺度区域气象观测系统、气象信息共享平台、气象预报预测系统、气象灾害预警应急体系及公共气象服务体系等地方气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以保障其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

  第五条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其气象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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