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沪部队,武警
上海市总队: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精神和《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安置的任务和对象
由本市接收安置的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数量,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安置任务执行。安置任务分配到各区县,各区县根据实际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数量落实安置指标,市政府不再另行下达安置任务。2008年7月底前,本市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基本完成。
凡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区县安置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接收安置:
(一)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的;
(二)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退出现役的;
(三)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退出现役的;
(四)按有关规定,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接收安置的政策措施
各区县要在全面总结近年来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暂行办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采取鼓励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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