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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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01号

2006年12月8日

  《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

  《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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