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294号

2006年11月9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权利,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促进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村庄、集镇、建制镇中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入股以及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流转行为。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行合法、平等、自愿、有偿原则。

  本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农户法定的宅基地可以无偿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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