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2007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清泉
  2007年4月5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地记载地域历史和现实情况,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存史、资治、教化以及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含自治州,下同)编纂的地方志,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 地方志工作是促进全社会持续、文明、健康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公益性、经常性工作。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