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湖北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是指对地方应纳入国防动员范围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与国防有关的科学技术成果等资源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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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罗清泉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湖北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是指对地方应纳入国防动员范围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与国防有关的科学技术成果等资源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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