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为了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并商省有关部门,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原则要求

二、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一)确定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及对象。被征地农民是指由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被征地农民以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之日为基准时点,根据出生时间,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以下四个年龄段:
  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
  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至45周岁(不含45周岁),男性16周岁至50周岁(不含50周岁);
  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男性50周岁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
  第四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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