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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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皖政[2017]59号),此文件已失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2006]117号

2006年12月2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大力开展节约能源工作,逐步形成节约型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确保到“十一五”期末,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按2005年价格计算)能耗下降到0、97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0%,平均年节能率为4、4%;大型骨干企业和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完善清洁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开展全省主要产品能耗调查,制定能耗限额及管理办法。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处罚力度,重点监督检查高耗能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责令整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情况,组织计量技术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能源检测、培训等服务,帮助和引导企业全面加强能源计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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