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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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皖政[2017]59号),此文件已失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

皖政[2007]3号

2007年1月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围绕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活难、看病难、上学难”等突出问题,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开始,启动和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着力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为此,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在现有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基础上,建立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的绝对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给予每人每年平均260元补助,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步扩面提标,使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稳定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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