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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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皖政[2017]59号),此文件已失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皖政[2007]11号

2007年1月2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查实查清我省土地资源,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调查方案及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为加强领导,按照国务院要求,省政府成立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省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地也要成立以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土地调查领导机构,并明确部门责任,落实调查经费,组织人员培训,确保完成各项任务。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政府。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国发[200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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