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奎屯地区200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

奎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奎屯地区200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
  


政府各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退役士兵安置是法律赋予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义务。
  为切实做好奎屯地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促进奎屯地区的经济繁荣、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的通知》(新政发[2005]6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4号)要求,奎屯市退伍军人安置部门积极与各有关单位、部门联系沟通,认真磋商,形成了奎屯地区200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并已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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