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王照环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吉林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在战时防空袭或平时遇有自然灾害时,迅速、准确地发放警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空警报设施,是指战时防空袭或平时遇有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时,发放警报的工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防空警报设施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防空警报发放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制定防空警报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防空警报控制中心的维护管理;
(四)对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人员的档案和技术档案进行管理;
(五)检查指导各县(市)、区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移位、拆除及日常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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