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6]96号)精神和全省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时间
根据黑政发[2006]96号文件要求,我市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从2006年12月开始至2007年7 月底基本结束。
二、接收安置原则
一是均衡负担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凡在我市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必须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义务,并要保证按照市政府的计划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保证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二是按比例分配的原则。按黑政发[2006]96号文件规定,安置比例按不低于职工总数的9 ‰执行;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优先安置退役士兵。
三是回父母所在单位安置的原则。退役士兵父母有单位并有安置能力的应由父母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父母在鹤矿集团工作的由鹤矿集团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父母在各区工作的由各区政府接收安置,各区要落实好退役士兵接收后的安置工作,如果出现退役士兵未按时上岗的,由各区到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交纳有偿转移安置金,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另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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