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属驻潍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2号精神,扎实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由总参谋部下达的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等单位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高思想认识,创新工作方法,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事关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关系城镇退役士兵个人和家庭生活、关系国家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双拥共建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创新工作方法,采取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一)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切实做好指令性计划安置工作。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并及早下达,其中事业单位计划数要达到总计划数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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