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池州市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军事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军事设施安全,保障军事设施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开展,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称为军事设施:

  (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第四条 池州市成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池州军分区。各县(区)成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县(区)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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