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湖北省拥军优属暂行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特困优抚对象“关爱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4]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从2006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以下简称自然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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