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川口、岐山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驻县国省市属各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我县2005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衡政发[2006]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退出现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凡驻我县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文件,严禁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相违背的规定,一律不得执行。
二、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按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分配原则,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多种安置办法,确保2006年度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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