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4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川办发[2001]126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我市“双拥模范城”成果,继续使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在上级规定的基础上,随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建立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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