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沈阳警备区关于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沈阳警备区关于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律商网注]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沈政发〔2020〕2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沈阳市人民政府、沈阳警备区关于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04]14号

2004年11月29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驻沈各部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3]30号)精神,支持军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按照“政府部门主导、军队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营房保障

  (一)各区、县(市)在编制总体规划及各类建设专业规划时,要主动与驻军单位沟通,由军队单位提供相关的水、电、气、热现状及需求资料,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建设规划。对于军队单位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管线与地方市政干线相连接的,要铺至军队营区边界,但为防止水质污染,军队自备水源不得直接与市政供水管线相连接。对需要水电增容、增加用水(电、气)指标、开通双路供电的,要给予解决;确需开通双路供水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保证。对营区、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使用市政供水、电、气、热的,实行分户计量,按当地的居民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向用户收取。

  (二)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项目,涉及水、电、气、热的入网费、开口费、增容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参照辽政发[2003]30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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