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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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闽政[2017]5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闽政[2006]17号

2006年7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全国老龄办等21个部委《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以及《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45号)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

  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考虑不同老年人群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积极营造尊重、关爱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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