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试行)的通知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涪陵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重庆市涪陵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重庆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规定纳入为其安排工作的士官和义务兵。包括下列人员:

  (一)应征入伍前具有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

  (二)应征入伍前具有城镇户口的服役10年以下的复员士官;

  (三)应征入伍前虽不具有城镇户口,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退伍义务兵:

  1.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含个人二等功)和荣获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以上荣誉称号的;

  2.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5-8级残疾军人;

  3.入伍前为孤儿或入伍前随父母共同生活,在服役期间父母双亡而孤身一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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