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3年7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3年8月25日
  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全面执行《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规定》规定的职责,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开办时,城镇待业人员占从业人员的60%以上(含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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