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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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73号

2006年6月15日

  《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范与安全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体育竞赛的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体育竞赛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的本单位、本系统内部的体育竞赛,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体育竞赛应当遵循有益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有利

  于体育事业发展的原则,依法文明举行。

  第四条 体育竞赛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并逐步实行对体育竞赛的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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