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闽政[2005]20号)精神,现就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接收安置工作对象

  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退出现役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安置工作的原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采取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的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2006年全省自谋职业的比例要达到 80%以上”的要求,我市将以“全面实行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与优惠职业技能培训推荐就业相结合”作为我市今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原则。

  三、安置工作的办法

  (一)重点对象的安置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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