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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闽政[2016]13号),此文件已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
闽政文[2006]144号
2006年3月2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林业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严格实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监督管理,确保我省森林资源持续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意见
省林业厅 二○○六年三月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批准了我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意见,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林业工作的重要文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分解下达“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意见及措施。
一、分解下达“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国务院批准我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以下简称“十一五”采伐限额)总量为2578.0万立方米(不包括毛竹采伐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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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闽政[2016]13号),此文件已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
闽政文[2006]144号
2006年3月2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林业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严格实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监督管理,确保我省森林资源持续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意见
省林业厅 二○○六年三月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批准了我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意见,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林业工作的重要文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分解下达“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意见及措施。
一、分解下达“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国务院批准我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以下简称“十一五”采伐限额)总量为2578.0万立方米(不包括毛竹采伐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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