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兑现2002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兑现2002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紧急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我区创建双拥模范城工作即将接受市第三轮双拥模范检查验收。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56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拥军优属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巴南府发[2002]78号)、巴南区委办、政府办《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镇村支出标准及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南委办发[2002]180号)精神,现就2002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兑现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优待金发放标准

  (一)户籍在农村的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

  (二)在职入伍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由原工作单位每年按本人入伍时年工资标准的1/2发给优待金,工资标准低于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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