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度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度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2]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02年度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和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未满本期年限规定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2003年4月1日,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到2003年7月底,8月1日起由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付。

  二、接收安置办法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黑龙江省城镇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2]7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把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作为重要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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