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1]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服现役满2年以上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士官;服现役满10年且在1999年底参加套改的;1999年底年龄在40周岁以下未参加套改的原军士长、专业军士;1999年底年龄在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未参加套改的原军士长、专业军士,本人要求转业且地方同意接收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或者5至10级伤残的;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1999年1月1日前选取的士官,符合[1993]卫联字第156号文件规定的。
二、接收安置办法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黑龙江省城镇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1]13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把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地搞好安置工作作为重要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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