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修订)

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修订)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2000年2月21日

  《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已经2000年2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实施。

  省长 蒋祝平

  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发生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契税征收范围。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限指土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不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房屋的使用权。

  第四条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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