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1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关系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主动抓,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安置工作有序进行。要积极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积极稳妥地推进退役士兵安置的改革,扩大自谋职业的比例,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安置和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纳入全市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五连冠”奋斗目标,纳入双拥工作考核内容和评比双拥先进单位的条件,对未完成当年市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区县和单位,取消其评比资格。
二、 坚持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安置就业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
全社会共同负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承担国防义务的基本原则。市有关部门要根据今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凡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一定比例安置退役士兵。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比例原则上按上年末在职人数的1%以内掌握;企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比例按上年末在职职工总人数的5‰以内掌握(省部属驻宁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人数按省政府办公厅下达的计划数执行);对人数少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以逐年安排、也可以数年累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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