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军分区关于认真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军分区关于认真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防建设,扎实有效地做好我市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推进军事斗争准备工作的落实,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抓好学习宣传,进一步增强依法保护军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为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今年初,国务院、中央定和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下发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施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1]3号),同时,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和通知》(国办发[2001]18号),南京军区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1]3号和国办发[2001]18号文件的通知》(南京军区[2001]3号),省政府和省军区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1]99号),(国发[2001]3号、国办发[2001]18号、南京军区[2001]3号和苏政发[2001]99号文件,以下简称“四个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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