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62号)及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的通知》(苏民优[2002]23号)精神,自2002年6月1日起,取消“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收费项目,改由财政预算安排。为确保市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兑现,以实际行动支持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认真做好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把握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范围和标准
㈠发放范围
⒈《征兵命令》计划内征集的市区城镇义务兵;
⒉计划内征集的市区城镇女性义务兵;
⒊省征兵办计划内调整的市区城镇义务兵;
⒋从2002年冬季入伍的义务兵开始,只发给持有《优待安置卡》的义务兵家属;
⒌市区城镇户口享受抚恤补助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和享受定期补助的老复员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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