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建设,保证征兵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户籍在本市的公民。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市、各县区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县区人民武装部)、纪检监察、宣传、公安、卫生、民政、交通、教育、人事、劳动、工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领导组成。正副组长分别由市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县区人民武装部)、纪检监察部门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按照上级当年度的征兵命令和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政策,部署征兵任务,检查督促所属单位落实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及时研究解决征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 市、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成立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纪检、宣传、教育、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派人参加,落实专职征兵工作人员。征兵办公室在同级征兵领导小组领导下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市、县区征兵办公室主任分别由警备区司令部动员科科长和县区人武部副部长或军事科长担任。征兵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贯彻征兵工作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坚决执行上级的征兵命令;
(二)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起草地方性征兵政策措施文件,为政府决策服务;
(三)组织开展兵役登记工作,掌握应征公民的基本情况,搞好预征对象的教育、考察、管理;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征集期间的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审定新兵、发放服装、交接、运输等任务;
(五)依法查处违反征兵法规、纪律的单位和个人;
(六)搞好征兵工作情况的统计、总结和上报;
(七)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
(八)办理与征兵工作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征兵命令及有关规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地区、本单位的征兵任务。
第六条 宣传、卫生、公安、纪检、交通、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征兵工作。
第七条 征兵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和领导干部分片包干制,层层签订征兵工作责任书。
第八条 征兵工作经费实行分级负责,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将征兵经费纳入本单位经费使用计划,切实做好征兵保障工作,保证征兵工作的完成。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九条 征兵宣传教育工作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市的征兵命令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兵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普及宣传教育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