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驻连部省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4]23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安置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我市接收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第三期以上士官;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满10年的士官;或建制撤销,改编为预备役以及调整精简任务较重部队需安排的部分服现役满1年的退役义务兵和满9年退役士官。
退役士兵原则上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安置。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役期间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以及结婚满2年(因军队调整精简服现役满9年的转业士官,结婚满1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允许易地安置。
对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役士兵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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