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2]17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安置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我省接收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含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者);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虽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因部队调整士官队伍结构需要安排退出现役,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因身体原因服役不满10年需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官,需通过省组织的有关医疗机构的鉴定。
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其中,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或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或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允许易地安置。对立功受奖人员、伤病残士兵和高级士官以及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在安置时要给予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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